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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圣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宇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严敬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琴,浙江海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严敬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琴,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贝贝,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党峪镇。

法定代表人:马俊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宇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刘家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文秀,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汽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宇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杭州汽轮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理由是双方就争议事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杭州汽轮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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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韦 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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