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严敬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琴,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贝贝,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圣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党峪镇。 法定代表人:马俊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宇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刘家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文秀,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汽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圣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宇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杭州汽轮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理由是双方就争议事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杭州汽轮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 书 记 员 韦 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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