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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进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张丽进,曾用名张明进,化名张明田,男,汉族,1967年5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单县乡行政村。2012年8月31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张丽进,曾用名张明进,化名张明田,男,汉族,1967年5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单县××乡××行政村。2012年8月31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丽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3月26日以(2013)菏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丽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丽进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鲁刑四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张丽进与被害人张某甲(殁年30岁)均系山东省单县××乡××行政村的村民。张丽进因怀疑张某甲趁其外出打工之机强奸其妻,而对张某甲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1年1月23日(除夕)上午,张丽进购买了两包鼠药放在身上,当日23时许,张丽进途经张某甲家,见张某甲家小门未关,遂潜入张某甲家厨房,将鼠药倒入锅内水中。次日早上,张某甲及其妻黄某某(被害人,殁年30岁)用锅内的水煮水饺食用后中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因食入毒鼠强而死亡。当晚,张丽进潜逃。2012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在辽宁省沈阳市将张丽进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未检出毒鼠强的生水饺、检出毒鼠强成分的二被害人吃剩的水饺和锅内提取的煮熟的水饺,被告人张丽进在逃期间写给被害人张某甲父亲和当地派出所的信,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张某丁、张某、崔某某、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万某某、时某甲、张某子、闫某某、时某乙、张某丑、刘某某、时某丙、时某丁、时某戊、时某己、张某寅、张某卯、张某辰、张某巳、贺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毒物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丽进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丽进因怀疑被害人张某甲强奸其妻而蓄意报复,在除夕深夜潜入张某甲家厨房,向锅内水中投放鼠药,致张某甲及其妻黄某某中毒身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四终字第122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丽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捷

代理审判员  贾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   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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