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左瑞祥。 委托代理人:陈敏,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宁县益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东宁镇南山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芦永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日权,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罗子沟镇。 法定代表人:黄兴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儒,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左瑞祥因与被申请人东宁县益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左瑞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虞政平 审判员 齐 素 审判员 苏 戈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绍斐 书记员 李媛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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