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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瑞祥、东宁县益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左瑞祥、东宁县益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左瑞祥。 委托代理人:陈敏,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宁县益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字第554号

再审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左瑞祥。

委托代理人:陈敏,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宁县益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东宁镇南山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芦永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日权,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罗子沟镇。

法定代表人:黄兴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儒,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左瑞祥因与被申请人东宁县益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左瑞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虞政平

审判员  齐 素

审判员  苏 戈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绍斐

书记员  李媛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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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