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4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权大街。 法定代表人:白力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景年,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喜斌,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万方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42巷。 法定代表人:于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东升,该公司经营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由莉雅,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阿城建筑六分公司)与再审申请人大庆万方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阿城建筑六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2.万方公司支付工程款550万元及延期给付的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登峰家园排水工程”扣除管理费359445元无合同及其他事实依据。2、一审过程中,万方公司自认甲供材料应扣款总金额为7591117.02元,该事实为一审判决书所记载。万方公司二审未对此提出异议。二审过程中,阿城建筑六分公司提出在调解前提下可以承认其主张的甲供材料金额7591117.02元。该确认是为调解做出的妥协,不得作为对阿城建筑六分公司不利的证据。二审法院以“判决笔误”为由不认定万方公司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均明确自认的金额没有依据,使阿城建筑六分公司至少蒙受2853789.61元的经济损失。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万方公司伪造。《乘风庄地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合同》补充条款中,记载有“总包方根据工程性质按总造价扣税后的6.5%按相关规定执行”的字样。该证据系万方公司提交,整篇补充条款为打印版,仅[6.5%]部分为手写。但在双方签订合同时,[6.5%]处为空白。阿城建筑六分公司根本不知道也未曾同意过该约定,该部分手写数字系万方公司事后补填。在庭审过程中,同样由万方公司提交的证据“结算进度表”,可以发现万方公司自认本工程管理费为3%,两份证据互相矛盾。 (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判决送达后,万方公司向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阿城建筑六分公司提供“萨尔图区中心街道路排水改造工程”的存档资料。此案的起诉状、传票、审理笔录、调查笔录作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显示万方公司并未制作并持有“萨尔图地区中心街道路排水改造工程相关资料”。而该资料正是本案庭审期间由万方公司提交,并以其制作并持有该资料的事实,作为证明其参与了工程管理的重要证据。根据该证据内容,二审最终判定万方公司参与了涉案工程的实际管理,直接影响了判决结果。 (四)原审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存在严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本案一审、二审存在严重超过法定审限、强制调解等情况。 万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七项;2.驳回阿城建筑六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二审法院将萨尔图区排水改造工程、银浪区3#换热工程、银浪新城1#换热工程管理费扣除比例认定为工程总造价税后3%是错误的,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1.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管理费扣除比例为6.5%,只有乘风区雨污分流工程按照总造价的3%扣除管理费,是因为此工程结算后,由于孙景年年底没有给付民工工资,导致民工上访,在其他工程还没有完成结算,其账户上已经没有余款的情况下,经万方公司领导协商,暂时在该工程按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比例里先适当降低百分比(按总造价3%收取),以使其账户出现余额,等全部工程结算后再行调回。此事实在二审答辩中已经说明。2.双方以往合作的工程均是约定管理费扣除比例为6.5%,且从大庆油田每年的结算文件、当年挂账单据和已结算项目单据可见,双方认同均是按照6.5%扣除。3.一、二审期间阿城建筑六分公司对这三项工程按照6.5%比例扣除管理费没有异议,二审法院不应行使自由裁量权将管理费扣除比例进行调整。 (二)二审法院认定乘风庄区改造工程及龙东小区21#-30#热水管更换工程中《结算进度情况表》里的应付款系已经扣除所有应扣项目的最终付款是错误的。1.“应付款”是扣除了公司的集中供暖费、住房公积金、税金、规费、管理费后的数据,是该项目的总的应付款,该应付款除了施工队费用外,还包括应付给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付给牌匾制作商的制作款、购买工作服的劳保款及效能鉴察核减的费用等,并不是给某施工承包人的全部款项,实际上还应扣除甲供材料款。2.二审法院在应付款的认定上存在矛盾。在乘风庄区改造工程及龙东小区21#-30#热水管更换工程中《结算进度情况表》里的应付款系已经扣除所有应扣项目的最终付款,而涉案其余五项工程均认定了应付款不是最终付款,而是在应付款数额基础上减去甲供材料款等费用。 (三)一、二审法院认定万方公司要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是错误的。1.并非是万方公司欠付工程款,万方公司按进度支付相应款项,最后结算需要阿城建筑六分公司提供竣工结算内业资料、结算资料、结算大表以及工程款发票。阿城建筑六分公司将登峰家园外系统污水排水配套工程、银浪地区燃煤锅炉房集中供热3#换热站工程、银浪新城E区配套建设1#换热站工程的上述资料都放在自己手中,迟迟不进行结算,过错不在万方公司,万方公司不应该承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2.这七项工程中,乘风庄区改造工程、龙东小区21#-30#热水管更换工程、登峰家园外系统污水排水配套工程均存在万方公司多支付工程款的认定,如果一、二审法院认定万方公司应该承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也应该让阿城建筑六分公司支付万方公司多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万方公司针对阿城建筑六分公司的再审申请,提交书面意见称:阿城建筑六分公司的再审请求应予驳回。主要理由:(一)登峰家园排水工程管理费是按照2007年工程管理费标准6.5%计算的,这是阿城建筑六分公司认可的。(二)阿城建筑六分公司所称万方公司自认甲供材料款总额为7591117.02元,是计算错误,二审法院已经予以纠正,总数应该是10907152.48元,如果按照鉴定结论的话,总数应该是10922613.75元。因计算导致的错误法院有权纠正。(三)关于补充条款及手写6.5%的管理费问题,阿城建筑六分公司主张系伪造没有依据。关于管理费3%的认定,与补充条款并不矛盾。(四)阿城建筑六分公司所述的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理由不成立。其所称的万方公司起诉要求其交付“萨尔图区中心街道路排水改造工程”的存档资料不符合事实。事实是阿城建筑六分公司将登峰家园外系统污水排水配套工程,银浪地区燃煤锅炉房集中供热3#换热站工程、银浪新城E区配套建设1#换热站工程的上述资料都放在自己手中,迟迟不结算,二审中万方公司向法院要求交付上述三个工程的资料,二审法院没有受理,因此在二审后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以上三项工程的竣工结算内业资料、结算资料、结算大表以及工程款项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