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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河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头红陈路南侧10米。 法定代表人:赵晨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春丽,该公司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头红陈路南侧10米。

法定代表人:赵晨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春丽,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叶飞,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市泃阳镇大闫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乔俊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东,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曾明杨,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区京哈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兴都公司)与上诉人三河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原审被告三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09)冀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中铁兴都公司、华远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民一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3)冀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中铁兴都公司、华远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中铁兴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春丽、张叶飞,华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继东、曾杨明,建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香、王文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4日,华远公司和建华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共同开发“鸿亚园住宅小区”项目,华远公司和建华公司按照49%和51%的比例出资和分取红利,以华远公司的名义开发该项目,此后双方依法办理了该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要的各项手续。本案工程分别于2007年5月30日、2007年7月12日、2007年10月12日、2007年12月2日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7年8月,三河市鸿亚园住宅区2#、3#、5#、6#楼进行招投标;2007年11月30日,中铁兴都公司中标。2007年12月1日,中铁兴都公司与华远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三河鸿亚园住宅区2#、3#、5#、6#楼工程,工程位于三河市职教中心西侧,工程内容为基础筏板及其以上的土建、装饰、给排水、采暖、电气、弱电、消防、通风工程;工期为2007年12月3日至2008年9月20日,共计293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金额暂定为4869.61万元。合同并约定:“23.2本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工程结算时依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纪要、该工程招标设计图纸、2003年《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及相应费率标准和相关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现行工程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条款、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关于价格调整的文件及现场实际情况,对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清单工程量、项等进行核对,并双方签认;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按照本地市场价格调整等。……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无预付款,由承包人垫资到地上三层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60%。……25.工程量的确认:……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量确认以发包人、监理确认为准)。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承包人主体工程完成到地上三层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60%,以后每月发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监理确认的承包人已完工程量后,14日内支付本月60%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85%时停止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14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其余5%待工程保修期期满后结清。……工程变更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设计签字的变更为依据,承包人落实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任何口头通知均无效,也不作为调价的依据。”另外,双方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还约定,工程各部分及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作,否则令其返工处理并达到合格,同时,监理、发包人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经承包人签认后再在拨付进度款时将罚款扣除。

2007年9月,中铁兴都公司即进场对鸿亚园小区2#、3#、5#、6#楼进行施工,2008年11月撤场。2009年5月30日,案涉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此后,华远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了销售,同时,双方因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

2007年8月29日,中铁兴都公司向建华公司交纳施工保证金200万元。建华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王香于2009年5月28日出具了一份《收据说明》,承诺此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全部返还。

2008年1月17日,中铁兴都公司向三河市建设局交纳100万元劳动者工资保障金。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中铁兴都公司已将该100万元保障金取回,中铁兴都公司表示对此不再主张。

诉讼中,对于中铁兴都公司的实际施工范围,双方始终存在争议。中铁兴都公司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了施工,华远公司、建华公司则认为,中铁兴都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中诸多项目尚未完成就中途撤场,未完项目包括:(一)土建部分:1、外墙头保温、涂料及装修。2、室外门头、台阶、散水、残疾人坡道。3、外跨楼梯罩、采光井罩。4、室内地暖及混凝土保护层、公共部分的装修、内墙及顶棚腻子(抗裂砂浆)70%未刮。5、地下室墙面、顶棚的装修。6、楼梯栏杆、室内护栏、室内铁艺、防火门、防盗门。7、厨、卫间风道上的防火止回阀及屋面防倒灌风帽。(二)水、暖、消防部分:1、所有风机、地下室风机、风管,所有风口、防雨百叶窗。2、消防栓箱。所有管道保温及防结露。消防排污水泵8台。3、所有厨、卫立管上的阻火圈、厨房水平50mmPVC管。4、管道境内支管及支管上的水表、阀门等配件。(三)电气部分:1、配电柜、箱及明装箱。2、所有墙体箱内的盘心、箱门。开关、插座、面板、灯具。3、所有电缆及馆内电线。4、配电室、弱电间内的线槽。2#、3#楼地下一层强电线槽50%未安。为此,华远公司、建华公司提交了其委托第三方对以上项目施工的合同和结算收据,但中铁兴都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中铁兴都公司提供了施工日志证明其对上述项目进行了施工,但施工日志对具体工程项目和工程内容记载不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