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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伦与山东省曲阜市城乡住房建设局、山东省曲阜市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6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玉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山东省曲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舞云坛路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6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玉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曲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原山东省曲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舞云坛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书,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曲阜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五马祠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孟庆钦,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曲阜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地山东省大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殷泉安,该办主任。

一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大同路南首。

负责人:孟彬,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方文,该行员工。

一审第三人:曲阜市摄影冲印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关大街63号。

法定代表人:张果实,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赵玉伦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山东省曲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山东省曲阜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山东省曲阜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一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一审第三人曲阜市摄影冲印公司侵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民终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玉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十二、十三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民终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济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或提审本案。

事实和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1999年12月20日曲阜市土地矿产管理局拟订给曲阜市政府的关于公布《曲阜市政府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登记的公告》、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行初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赵玉伦的《土地登记簿》,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党总支书记任再生出具的证明书。

(二)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法认定“孔府商城开发建设、拆迁”的证据必须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依据上述批准文件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及征地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等国家法定的文件。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三)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法院认定的(1999)曲房拆字第2号拆迁许可证是伪造的,并且内容违法,将它与建设部印制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相对照明显伪证,与标准文本明显不符。

(四)据以作出原判的法律文书变更。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行初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曲土监字(1998)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与赵玉伦未构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变更了原判决书中追认有效的依据。

(五)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原审判人员事实上是帮助被申请人侵占赵玉伦的宅基地、侵犯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财产权,属枉法判决。

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称:赵玉伦申请再审已经超过再审时限。本案诉争根本问题为补偿问题。赵玉伦在房屋附属物搬迁评估表上签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陈述称:我行2005年取得曲阜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权证,事实清楚,房屋权利无瑕疵。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时间限制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民终字第473号民事判决时间为2000年1月4日,赵玉伦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具体分析如下:

(一)赵玉伦申请再审提出的新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新证据,是指在过去诉讼过程中没有发现的证据,而该证据又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赵玉伦提交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不是民事诉讼的证据,更不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

(二)赵玉伦再审主张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依据不足。

赵玉伦申请再审主张(1999)曲房拆字第2号拆迁许可证与建设部统一印制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系伪造。由于赵玉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赵玉伦申请再审主张已变更原判决依据的法律文书依据不足。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行初字第70号行政裁定,赵玉伦诉请为请求确认曲土监字(1998)第15号《处罚决定书》违法或伪证,判决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保护赵玉伦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该裁定载明,曲土监字(1998)第1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为曲阜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该处罚决定书对赵玉伦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赵玉伦之间并未构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赵玉伦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赵玉伦于1999年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内容,2014年4月2日起诉本案,明显超过诉讼时效。裁定驳回赵玉伦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行政裁定书并未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亦未导致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依据丧失,赵玉伦以此裁定为由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四)赵玉伦申请再审主张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证据不足。

赵玉伦申请再审主张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应为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已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赵玉伦该项理由因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