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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春忙与赵金柱、苏二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一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柱。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二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春忙。 委托代理人:张鸿霞,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上诉人赵金柱、苏二娥因与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一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柱。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二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春忙。

委托代理人:张鸿霞,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上诉人赵金柱、苏二娥因与被上诉人苏春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赵金柱、苏二娥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其与苏春忙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诉讼权利。赵金柱、苏二娥的《撤诉申请》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金柱、苏二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7000元(已交纳),减半收取333500元,退还赵金柱、苏二娥333500元。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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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