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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财与山东黄金海岸科贸有限公司、徐涛居间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0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甲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黄金海岸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涛,山东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0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甲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黄金海岸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涛,山东黄金海岸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甲财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黄金海岸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海岸公司)、徐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甲财申请再审称,(一)黄金海岸公司向张甲财出具的《不可撤销承诺书》上,添加的手写部分为:“在首付款达到3000万元时,支付到总款的90%(即477万元)。2010年8月12日上午11:40经与徐涛总经理沟通,同意首付达到2800万元,支付到总款额的90%(即477万元)”。对该部分第一句因黄金海岸公司认可,原审法院认定其为双方对“不可撤销承诺书”打印部分内容的变更,但对该部分第二句因黄金海岸公司不予认可,且张甲财亦无其他证据证实,故原审法院未予认定。张甲财在原审中曾主张《不可撤销承诺书》手写部分为案外人秦某某所为。现案外人秦某某为张甲财出具书面证人证言,证明手写部分是其所书,也是黄金海岸公司的意思表示,这一新的证据将导致原判决发生变化。由于黄金海岸公司与京泰公司协议约定了2010年11月29日前首付达到2800万元,因此“首付2800万元”是一个期限而非条件,即使是条件,黄金海岸公司与京泰公司协商变更了这一条件属黄金海岸公司人为阻止条件成就。按合同法规定应视为条件已成就,黄金海岸公司应支付居间报酬。(二)张甲财在二审中提出黄金海岸公司为京泰公司担保贷款,京泰公司为黄金海岸公司提供担保,解封被查封的案涉土地,双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张甲财的利益。二审法院仅对黄金海岸公司为京泰公司担保贷款事实作出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结论,认定两者不存在恶意串通。但对京泰公司为黄金海岸公司提供担保,解押被查封案涉土地的事实没有做出结论。因此二审法院遗漏了相关事实和诉讼请求。综上,张甲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黄金海岸公司和徐涛提交意见称:(一)秦某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无效。1、本案是在秦某某不能完成居间义务时引介张甲财参与的。2、在黄金海岸公司主动履行完本案二审判决即支付张甲财居间报酬后,秦某某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要求黄金海岸公司支付其剩余佣金160万元及违约金18万元,已被依法驳回。3、本案一、二审审理期间,秦某某就居住在日照市,张甲财从未申请让其作证,因此该证人证言不是新证据,旨在缠诉。(二)京泰公司与黄金海岸公司是因转让案涉土地涉嫌违法和政府对该土地另有规划才协议解除合同的,是合法行为,而非黄金海岸公司故意阻止合同条件成就。

本院根据张甲财再审申请书载明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

(一)关于秦某某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新的证据推翻原判决的问题。张甲财提供秦某某书面证人证言,欲证明《不可撤销承诺书》手写部分的第二句话“2010年8月12日上午11:40经与徐涛总经理沟通,同意首付达到2800万元,支付到总款额的90%(即477万元)。”为双方一致约定,一是推翻原判决“首付达到3000万元”的认定,二是推翻原判决“首付达到某万元”是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而非期限的认定。经审查查明,在张甲财之前,秦某某是案涉土地使用权相关交易的居间人,后其在不能完成居间义务时引荐张甲财成为本案居间人。秦某某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并履行后,曾就相关事实另案起诉,要求黄金海岸公司支付其剩余佣金160万元及违约金18万元,被法院驳回。故秦某某与本案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并且张甲财在原审中并不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该证据的情形。综上,因再无其他证据,秦某某的证人证言不足以作为新的证据推翻原判决。另外,张甲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黄金海岸公司与京泰公司关于首付款项的协商变更属于黄金海岸公司人为阻止合同条件成就,其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法院是否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问题。本院认为,黄金海岸公司为京泰公司担保贷款,京泰公司为黄金海岸公司提供担保物置换被查封的案涉土地,并不能仅据此证明双方在本案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并且,张甲财提出的京泰公司为黄金海岸公司提供担保,解封被查封案涉土地的事实,并不属于其诉讼请求。故张甲财的相关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甲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甲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代理审判员  王 渊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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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