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84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广源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流中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封朝霞,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俊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广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正定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齐蕴发,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岛广源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广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广源顺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广源顺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广源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代理审判员 王良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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