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东昌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蒯飞,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东昌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蒯飞,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添,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宪贵,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鸿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正鸿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证明正鸿基公司诉讼请求成立。1.现金收据3份,金额共计34.7万元,证明正鸿基公司超付工程款;2.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吉中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北建公司将正鸿基公司超付的工程款用于支付其他工程;3.未完工程、实际施工情况记载的原始凭证及具体施工人员出具书证,证明未完工程系正鸿基公司组织施工并实际支出1300余万元。(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诉讼过程中,经正鸿基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对争议标的物未完工程进行鉴定,鉴定报告确定的未完工程的总价为11971732.00元。一、二审法院未予采纳错误。(三)二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本案本应确认司法鉴定的证明力,北建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法院却要求正鸿基公司进一步就计算标准申请鉴定,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正鸿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北建公司提交意见称:正鸿基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二审判决于2013年5月15日生效,正鸿基公司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最早的登记时间是2014年12月19日,已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期限,对此正鸿基公司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此规定,针对正鸿基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本院仅审查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而且要符合自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经审查,正鸿基公司提交的三组新证据均不属于再审新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现金收据3份”,系原一、二审提交过的证据,也经过了双方质证。第二组证据为“(2003)吉中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经对方质证,该判决已被撤销,不是生效判决,且正鸿基公司据此想要证明的事实与本案亦无关联。第三组证据为“未完工程、实际施工情况记载的原始凭证及具体施工人员出具书证”,该组证据也是一、二审提交过的证据,并属于鉴定依据的材料,并非新的证据。综上,新鸿基公司有关新的证据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正鸿基公司虽提出该事由,但并未提出相关事实及理由。

综上,正鸿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上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