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一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英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荆君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小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晋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英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小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澜,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军。 委托代理人:彭州,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猛,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晋公司)、上海晋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航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戴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晋公司董事长荆英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荆君望、贺小虎,上诉人晋航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小斌、武澜,被上诉人戴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州、张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华晋公司与戴军签订《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为“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50至70年……。现该项目由上海广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万公司)享有房地产开发权及资产所有权。二、合作内容。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用合作开发。以华晋公司名义或华晋公司指定及认可的第三方名义对广万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继而取得本协议第一条约定项目的开发权及资产所有权,华晋公司负责项目的后续建设与房屋销售,承担相关费用。华晋公司负责出资5亿元,戴军负责出资1亿元作为项目的前期收购股权和资产所有权资金,并按照约定享有利润分成。合作期限暂定为4年,协议所涉及利润分成均按4年核算。三、华晋公司权利与义务。1、负责办理本项目的土地出让、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2、负责承担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税费与配套费、图纸设计费以及办理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的相关费用。3、负责整个项目按照约定期限建设完工。4、保证戴军所投入的资金全部用于该项目的建设及相关支出。5、戴军利润按照合同约定由华晋公司支付。四、戴军权利与义务。1、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华晋公司拨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出资款。2、按照投资额享有项目开发的利润。鉴于该项目地块为成熟项目,目前主体已完工,华晋公司在取得股权及资产所有权后即可销售项目内住宅和写字楼,并可在一年内收回成本并产生利润,戴军在2014年8月应分得应得利润为1亿元;在2015年8月再分得利润1亿元;在2016年8月再分得利润为1亿元;(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共计分得利润为3亿元)。项目决算后,如利润总额达到20亿元以上,则戴军可额外分得利润总额百分之十的利润。戴军应得利润按照合同约定由华晋公司按期支付。3、为保证戴军的资金安全,戴军可要求华晋公司以公司股份或房产作为质押以及戴军按照出资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后分得项目房产自行使用或销售。4、有权监督华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五、付款方式。戴军向华晋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详见付款清单)。六、违约责任。双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2亿元违约金。该协议上首页加盖有两枚不同的华晋公司印章及一枚财务专用章,落款处加盖有一枚华晋公司印章,并有华晋公司法定代表人荆英杰及戴军的签名。戴军同时提供其与华晋公司法定代表人荆英杰之间相互发送的手机短信记录与电子邮件记录,用以证明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磋商的事实。 2013年8月15日,华晋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同意公司与戴军合作开发“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地块”,详情见公司与戴军签署的《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决议落款处股东签字栏签有荆英杰、荆英强、荆广仓三名字。并加盖有两枚不同的华晋公司印章及一枚财务专用章。 2013年8月15日,华晋公司出具《付款清单》一份。主要内容为:已收到戴军就合作开发“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地块”项目所支付的款项共计1亿元整。《付款清单》上列有详细汇款日期及金额。《付款清单》首页加盖有华晋公司印章及财务专用章,落款处加盖有华晋公司印章。戴军提供了与付款清单上具体汇款金额相对应的银行打款凭证。 经一审法院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调查了解,上海联交所确认华晋公司为收购《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约定的股权曾向其递交相关材料。2013年11月4日,上海联交所向上海住总集团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贵公司委托人华晋公司拟受让广万公司30%股权及转让方对广万公司9187.248893万元债权(项目编号:g313sh1006958),提交的《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经我所审核,贵公司委托人基本符合受让资格条件。请于2013年11月7日前,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将保证金1830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交付到上海联交所结算账户。贵公司委托人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交纳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逾期未交纳保证金,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其后,因华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足额交付至上海联交所结算账户,上海联交所于2013年11月8日向上海住总集团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出具《挂牌项目信息反馈函》,主要内容为:贵公司委托人华晋公司拟受让的广万公司30%股权及转让方对广万公司9187.248893万元债权项目(项目编号:g313sh1006958)。根据我所于2013年11月4日发送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的约定,贵公司委托人应于2013年11月7日前,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将保证金18300万元交付到上海联交所结算账户。由于贵公司委托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足额交付至我所结算账户,故视为其放弃受让资格。请贵公司委托人至我所办理退款手续。 股权收购事宜失败后,华晋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戴军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主要内容为:承诺借天宝典当4315.78万元(截止2014年3月共欠数额)分批偿还:2014年3月15日前还300万元;2014年3月25日前还1000万元;2014年4月15日前还2000万元;2014年4月25日前余额全部还清。逾期罚息按月息千分之二十五计。另与戴军合作投资款一亿元,因资金紧张暂时难以退还,愿意用晋航公司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连带责任。该《还款计划》上加盖有华晋公司印章及财务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