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黄娟,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西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章怡,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钟艾玲,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理邦公司申请再审称:理邦公司于2014年7月9日收到11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准许迈瑞公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这些裁定书作为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错误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本案应当予以再审。理由:(一)迈瑞公司对理邦公司的诉讼行为具有商业诋毁的主观故意。1.迈瑞公司2014年撤诉的行为证明其对理邦公司的一系列诉讼皆为恶意诉讼,有打击、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并非真实的专利维权行为。2.2011年理邦公司上市会给迈瑞公司造成更加严峻的竞争形势,所以迈瑞公司具有利用商业诋毁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动机。3.迈瑞公司选取理邦公司上市的关键时段进行商业诋毁。4.迈瑞公司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发出内容笼统、宽泛的律师函,其主观上追求理邦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损的后果发生。(二)迈瑞公司客观上进行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诋毁行为。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捏造”的法定标准是“虚伪事实”。在法院终审判决前,迈瑞公司一切关于理邦公司“专利侵权”的表述均属于虚伪事实。原审判决将“专利侵权诉讼立案”取代了“专利侵权事实成立”作为判断律师函是否捏造虚伪事实的标准,这种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应当予以纠正。2.迈瑞公司向理邦公司的经销商寄发律师函的行为构成“散布”。(三)迈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航向记者发表的言论构成商业诋毁。1.捏造理邦公司是“没有前途的公司”。2.徐航向记者发表言论构成散布行为。(四)迈瑞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极大损害了理邦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理邦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但考虑本案的性质更多的是维护和挽回商誉上的损失,故确定请求赔偿额为200万元。综上,理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改判: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2.迈瑞公司向已收到律师函的理邦公司客户出具道歉说明,消除影响;停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3.迈瑞公司连续一个月在《法制日报》和《深圳特区报》等报纸及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理邦公司道歉,消除影响;4.迈瑞公司赔偿理邦公司因维权支出的费用及经济损失200万元;5.全部诉讼费用由迈瑞公司承担。 迈瑞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迈瑞公司起诉理邦公司的24个案件(23个专利权纠纷案件,1个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可见,律师函中所涉产品均存在侵权的事实。(二)迈瑞公司对涉案的全部专利均享有实体权利。迈瑞公司起诉、发出律师函等行为,均是作为专利权人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损失扩大的正当行为,属于真实、合法的维权行为,并非恶意诉讼。(三)本案律师函与徐航的言论中,均不存在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迈瑞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理邦公司的商业诋毁。(四)理邦公司侵权行为及其严重,迈瑞公司不得已才进行维权诉讼。后迈瑞公司考虑到侵权产品所能获得赔偿的金额不可能重复、并且当前鉴定技术受限等原因,为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对部分案件作出撤诉处理,但并不能改变律师函中提及的全部产品涉嫌侵权的事实。综上,理邦公司提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理邦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军、余晓红受迈瑞公司委托和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分别向南阳大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源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西安茗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市锦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2011年6月27日,又向LKL先进科技私人有限公司(公司号:693123-T)发出律师函。上述企业均先后收到律师函。律师函具体内容如下:“迈瑞公司在血压测量、超声、监护、呼吸监控、血氧测量等产品中拥有的专利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无创血压测量装置(专利号为03139708.5),带小型非易失性存储卡的监护仪(专利号为200520062990.8),带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医疗诊断仪(专利号为200520062991.2),带小型无线局域网卡的医疗诊断仪(专利号为200520062992.7),一种非线性拟合恢复振荡脉搏波趋势包络的方法(专利号为200410051427.0),基于阻抗变化原理的人体呼吸波监控方法和装置(专利号为200410015387.4),一种便携超声诊断仪(专利号为200710124611.7)等等。迈瑞公司认为,理邦公司生产、销售的多款产品,其技术方案落入了迈瑞公司一项或多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对迈瑞公司专利权的侵犯,这些涉嫌侵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M8、M8A、M8B、M9、M9A、M9B等便携式多参数监护仪,M80、M50多参数监护仪,DUS3、DUS6、DUS3Vet、DUS6Vet等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为此,迈瑞公司已于2011年4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理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迈瑞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了上述案件。”该律师函还告知收函人未经迈瑞公司许可,许诺销售、销售侵犯迈瑞公司专利的产品,亦构成对迈瑞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函人应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理邦公司生产的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否则,迈瑞公司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1)深证字第100898号公证书的记载,2011年7月8日,理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敏来到该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证明迈瑞公司的产品分为生命信息与支持、临床检验、数字超声、放射影像、兽用产品。证明迈瑞公司和理邦公司在监护、数字超声领域存在竞争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