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随树申,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小学文化,无业,住绥化市XX区XXX镇X委X组XX号。2012年6月21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随树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5月3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随树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随树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随树申联系何明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助购买毒品,何又联系邓世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助购买毒品。当日,邓世杰联系好毒品后,与梁博(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云南省景洪市XXXX小区门口接取毒品并存放在该小区内的XXXX宾馆XXXX室。次日3时许,邓世杰叫梁博到随树申所住的景洪市XXX酒店XXXX室等候接取购毒款;随树申则驾车与何明祥到XXXX宾馆XXXX室向邓世杰接取毒品。当随树申、何明祥、邓世杰乘电梯到一楼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何明祥所带的一个纸箱内查获557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梁博亦在XXXX小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所背双肩包内查获毒资现金60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依法查扣的毒品疑似物和手机、轿车等物证,调取的手机通话清单、机动车信息、住宿记录等书证,证明从查扣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鉴定意见和同案被告人何明祥、邓世杰、梁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随树申在本院复核讯问时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树申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随树申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1011号维持第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随树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宏印 审 判 员 储荣魁 代理审判员 嵇晶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 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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