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4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金羚集团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义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军,该公司职员。 法定代表人:董世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军,该公司职员。 法定代表人:李浩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天长,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甘肃省金羚集团药业有限公司、甘肃省金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甘肃省金羚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和甘肃省金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王良胜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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