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与甘肃省金羚集团药业有限公司、甘肃省金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7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4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金羚集团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义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军,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省金羚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4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金羚集团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义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军,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省金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世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军,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浩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天长,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甘肃省金羚集团药业有限公司、甘肃省金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甘肃省金羚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和甘肃省金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王良胜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