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杨红军,男,白族,1984年8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剑川县,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剑川县x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2012年2月17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红军犯抢劫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2)怒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红军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1年12月间,被告人杨红军与赵王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驾车跟踪被害人廖某某(女,殁年38岁),伺机抢劫。12月18日22时许,杨红军、赵王胜发现廖某某从云南省兰坪县xx镇xx超市出来并独自驾驶云xxxxxx号丰田牌轿车离开,遂按事先预谋由赵王胜驾车将廖某某所驾轿车逼停,在廖某某下车准备商谈赔偿事宜时,将廖某某及所驾车辆劫持。杨红军、赵王胜用事前准备的绳索将廖某某的手脚捆绑,杨红军用剩余绳索在廖某某的颈部绕了一圈并勒紧,赵王胜又用胶带纸将廖某某的嘴封住,致廖某某因被绳索勒颈而窒息死亡。杨红军、赵王胜劫取现金1800元后驾乘廖某某的轿车,欲至偏僻路段逼问廖的银行卡密码。当车行至云南省剑川县境内的xx路段时,杨红军、赵王胜发现廖某某死亡,遂将廖的尸体和轿车投入澜沧江中。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澜沧江中打捞出的云xxxxxx号丰田轿车、根据被告人杨红军和同案被告人赵王胜的指认提取的赵王胜作案所戴毛线帽和手套等物证,证人和某某、褚某某、段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赵王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红军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杨红军提起抢劫犯意,准备作案工具,在抢劫过程中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暴力行为,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杨红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658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红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宏印 代理审判员 嵇晶晶 代理审判员 朱晶晶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 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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