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44号 法定代表人:丛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凤军,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佳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威海东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海佳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东新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民事再审申请书》称:因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原查封的东新公司的房产进行执行拍卖,故请求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东新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东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韩 玫 审判员 吴晓芳 审判员 张颖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冬颖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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