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武安市宏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牛森与武安市宏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牛森等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5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安市宏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建设大街19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5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安市宏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建设大街19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森。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太增。

再审申请人武安市宏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牛森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太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大公司申请再审称,牛森系武安市金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不足以证明牛森与金申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故牛森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宏大公司没有从金申公司或牛森处取得利益,所以本案案由定性为不当得利错误。三方协议签订于2006年3月13日,且早已履行,因此牛森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此外,牛森与郝太增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据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驳回牛森的诉讼请求。

牛森、郝太增对宏大公司的再审申请未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宏大公司是否对牛森构成不当得利问题。牛森提交的金申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金申公司是受牛森本人委托与宏大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武安支行(以下简称武安农行)签订《协议书》。宏大公司认为牛森系金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牛森与金申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牛森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对于宏大公司的主张,本院认为,首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利害关系人之间建立委托关系,而在实际生活中,委托关系通常也是建立在相互信赖的亲属、朋友或组织之间。其次,金申公司签订《协议书》的行为系受牛森委托,对宏大公司和武安农行的利益均没有损害。第三,宏大公司申请调查的证人亦证实,金申公司与宏大公司签订代为还款《协议书》的动因和目的,是由于牛森与宏大公司的原股东郝太增存在债务关系,牛森代宏大公司偿还银行贷款以抵销所欠郝太增的股权转让款。第四,协议签订后,牛森向武安农行偿还了宏大公司所欠贷款本息共4400310元。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金申公司系受牛森的委托签订的《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之规定,牛森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对于牛森的诉求,宏大公司辩称其没有从金申公司或牛森处取得利益,但在一、二审期间,宏大公司没有主张其与牛森或金申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债务关系,因此牛森代为偿还宏大公司所欠武安农行贷款的行为直接导致宏大公司受益,在宏大公司不能证明其受益存在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宏大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其应当向牛森承担返还所取得相应利益的责任。

关于牛森的请求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代宏大公司偿还贷款后,牛森主观上认为已经不再拖欠郝太增股权转让款。但此后郝太增起诉李继朗要求给付股权转让款,法院终审判决判令股权受让人李继朗给付郝太增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李继朗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牛森返还相应款项,2012年5月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李继朗的诉讼请求。自此,牛森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二审法院确认诉讼时效期间从2012年5月起算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由于牛森于2013年9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牛森的请求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宏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安市宏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代理审判员  王良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