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一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贵。 委托代理人:刘英,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文忠,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桂芳。 委托代理人:刘麟,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国伟,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开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建萍,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世贵与被上诉人詹桂芳、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新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张世贵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世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英、许文忠,詹桂芳的委托代理人刘麟、赵国伟,百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建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詹桂芳与张世贵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一)借款金额:张世贵向詹桂芳借款5000万元;(二)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詹桂芳陆续将5000万元付给张世贵;(三)还款期限及方式:本协议到期日归还本金,按季初先付利息,借款之日扣除第一季度利息,月利率2%;到期未按时支付利息,本、利同按季计复息。2012年8月29日,詹桂芳与赵纯洁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就詹桂芳向张世贵借款事宜由赵纯洁按照詹桂芳要求的时间,向张世贵汇款3000万元。2012年9月4日,赵纯洁以个人汇款委托书的形式向张世贵汇款1000万元。同日,张世贵向詹桂芳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詹桂芳1000万元。2012年8月29日,詹桂芳与马利亚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就詹桂芳向张世贵借款事宜由马利亚按照詹桂芳要求的时间,向张世贵汇款3200万元。2012年9月20日,马利亚以个人汇款委托书的形式向张世贵汇款2000万元。同日,张世贵向詹桂芳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詹桂芳2000万元。2012年10月9日,张世贵向詹桂芳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詹桂芳借款1200万元,并要求此款进入刘必林账户。2012年10月10日,马利亚以个人汇款委托书的形式分两笔向刘必林汇款1200万元。2012年9月24日,詹桂芳与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就詹桂芳向张世贵借款事宜由爱家公司按照詹桂芳要求的时间向张世贵付款。2012年10月23日、10月24日、11月1日、11月5日,爱家公司以个人汇款委托书的形式分四次向百富公司汇款440万元。2012年10月24日,詹桂芳向张世贵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张世贵借款利息300万元。2012年11月5日,张世贵向詹桂芳出具收条确认收到800万元。2012年9月4日,百富公司向詹桂芳出具承诺函载明:百富公司对张世贵向詹桂芳所借本金5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百富公司对因张世贵违反借款协议约定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庭审中,詹桂芳出示出票日期分别为2012年8月7日、2012年9月24日,票面金额为20万元,合计金额60万元的三张《银行承兑汇票》,称该款已作为张世贵的借款。张世贵认可收到60万元并称该款项系其与爱家公司之间的往来款。另,张世贵认可收到詹桂芳借款4700万元,并称实际出借人是爱家公司而不是詹桂芳。詹桂芳认可虽然约定向张世贵出借5000万元,但已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了300万元利息,实际出借4700万元。 詹桂芳起诉称,2012年8月27日,詹桂芳与张世贵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詹桂芳借款5000万元给张世贵,借款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还款期限及方式为:到期日归还本金,按季初先付息,借款之日扣除第一季度利息,月利率2%,到期未按时支付利息,本、利同按季计复息。合同签订后,詹桂芳依据合同约定陆续将借款付至张世贵处供其使用,张世贵却未依约支付利息,直至2013年9月28日借款期终止之日,张世贵也未按时归还本金,后经多次催要均被无故拒绝,故詹桂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张世贵立即返还詹桂芳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20763584.24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合计70763584.24元;2、判令百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由张世贵、百富公司承担。 张世贵答辩称,1、詹桂芳诉讼主体不适格。双方之间存在的所谓的民间借贷关系是源于新疆爱家园投资有限公司、爱家公司(两者实际为一个老板陈坚林)与百富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的《房产定购合同书》以及之后签订的《合作协议》。2011年5月20日,新疆爱家园投资有限公司以定购房产为名与百富公司签订《房产定购合同书》,该合同第六条第5款约定:“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乙方以书面形式委派两名工作人员长期进驻甲方……,另一名工作人员履行监事职务”。其中所提派驻的监事就是詹桂芳。同时詹桂芳又是爱家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因此,本案并不是詹桂芳与张世贵、百富公司之间所发生的借贷关系。涉案借款5000万元除了合同是詹桂芳所签之外,没有一笔是詹桂芳给张世贵借贷的,詹桂芳作为《借款协议》的签订人,仅是代表爱家公司与张世贵及百富公司缔约。对张世贵而言,因系百富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代表的也是百富公司,并且涉案借款本金5000万元也均使用在百富公司开发的项目中。借款本金5000万元均是从公司账户流转进入马利亚、赵纯洁的个人账户后,再借给张世贵、百富公司,这是公司之间的非法拆借行为。詹桂芳将百富商城一层向交通银行抵押贷款,金额为6000万元,随后,詹桂芳与张世贵签订《借款协议》,如果银行放款至詹桂芳名下,就涉嫌高利转贷罪。从詹桂芳提交的证据来看,贷款应当进入了爱家公司账户,其后该公司再用抵押百富公司的房产所贷款项高息转贷给张世贵,同样存在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2、双方于2012年8月2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从而导致詹桂芳主张的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涉案借款应为4700万元,而不是詹桂芳诉讼主张的5000万元。詹桂芳在起诉状中也认可借款时已扣除第一季度的利息300万元,故詹桂芳主张利息20763584.24元计算有误。请求驳回詹桂芳起诉或是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百富公司答辩称,该公司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