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伏海律师给金融企业讲法律风险防范 第五章 征信系统带来的风险 案例:身份证复印件被冒用,不良信用遂产生 游先生,重庆市长寿区人,2010年12月7日,游先生遇到一件极其烦心的事情。这天上午,他去某国有银行长寿支行办理贷款业务,填好各种表格,给银行工作人员出具身份证后,他被告知因为有不良记录所有没有资格贷款。游先生先是一愣,随后他开始回想他以前在哪些场合使用过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最终,时间定格在2008年的夏天。 游先生记得,那几天当地电视台播放了一则广告,内容是某银行和某商场将在周末举办“分期付款购电脑”的促销活动,因为有很大优惠,游先生又需要一台电脑,于是他周末前往现场参加了这次活动,并按照主办方的要求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 想到这里,游先生告诉银行,他并没有实施过任何不良行为,没有贷过款,没有办理过信用卡所以不可能出现逾期还款,他要求银行提供相关交易记录,并把自己想到的情况提供给银行。 银行很快查出事情原委。原来,这里面牵涉到一起信用卡诈骗的刑事案件,这起案件,已经法院终审,银行也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被告人付某,案发前任上述公司客户经理,2008年9月8日,利用工作便利获得游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携带该复印件前往某银行办理信用卡,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疏忽,付某成功办理信用卡,拿到信用卡后,付某先后透支10000元,并刷卡消费10042元。因未按期还款,银行报警。法院认为付某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8年12月,游先生要求银行删除因上述信用卡诈骗案留下的所谓不良记录。但是,直到2010年12月7日,游先生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去办贷款这一天,不良记录仍然没有删除。因为这一不良记录,游先生到哪家银行都无法办理贷款,因为办不了贷款,许多生意都耽搁了。于是,游先生再次要求银行删除不良记录,一周过去,银行还是没有删除,愤怒的游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银行 1,消除“征信不良记录”; 2,银行行长赔礼道歉; 3,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4,赔偿经济损失42万元。 接到法院传来的诉讼文书后,银行傻眼了,于是赶快删除了游先生的“征信不良记录”。之后,银行致电游先生,希望游先生能撤诉,游先生已经对银行失去信心,坚决不撤诉。 2013年3月该案终于开庭了,庭审中,银行声称已经删除了游先生的“不良记录”,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现场登陆银行系统进行验证;游先生声称银行直到起诉时还没有删除其不良记录,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还提交了对正在服刑的付先生的刑事判决书。 长寿区法院对双方的证据都予以认可,但是对游先生提出的经济损失42万元不予支持。法官希望调解结案,但是因为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调解成功,最后法院宣判银行支付游先生3000元精神抚慰金。 游先生对此判决不服,在规定时间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耐心地向游先生解释了为什么不能支持42万元的经济赔偿,指出做生意不可能稳赚不赔,任何买卖都有风险,都有各种不确定因素,而游先生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损失42万元,因此,现有法律无法支持游先生的这一请求。 二审法院征求双方的意见后,促成了双方的谅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赔偿游先生5000元精神损失费,游先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也算是一种圆满。但是这种圆满的前提是银行和客户的两败俱伤,虽然银行只用赔偿给游先生5000元,但是银行的信用体系却遭到了严重质疑。现在,有很多人不敢办信用卡,因为信用卡市场太混乱,路边摆个摊子,超市门口摆个摊子,写字楼大厅摆个摊子,就这样,他们就开始像卖杂货一样卖起了信用卡,而对申请信用卡的买方,却审查的极其不严格,难免有不良人员鱼目混珠,游先生遭遇的就是这种情况。 幸运的是,银行及时发现了这一犯罪行为,警方也迅速破案,但是,游先生却有了不良信用记录,这在当今陌生型社会中是致命的,游先生如果没有这一不良记录,或许他贷款成功真得能在生意中挣很多钱,四十万五十万都有可能,但是因为这一记录无他法办理贷款。这是犯罪分子造成的,更是银行造成的,银行早就知道游先生的不良记录是错误的,可是收到那份刑事判决很久了却还不删除这些记录,我想请问,银行的征信系统是怎么运转的,为什么就不把自然人储户放在眼里,非得等到他们愤怒了才知道事态不妙呢? 风险提示:银行绝不能让自己的征信系统成为祸害他人的造孽系统,银行必须认真审查征来的诚信信息或者不良信息,不能让坏人有良好的信息,更不能让好人蒙受不白之冤。为此,银行必须与公检法等机构紧密合作,紧密关注公检法的各种司法活动,一旦发现有判决关系到相关人员的清白和污点,那就必须在第一时间之内更正征信系统的相关信息,避免伤害他人误导他人。 法条链接: 1,中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总共2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