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票据纠纷在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越发频繁。票据这一特殊的兑付凭证,其出现就是为了加快交易的速度,使得交易更加便捷,它充当了交易的一个媒介。然而票据能够充当好这个重要的媒介,则得益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下面笔者将对票据纠纷中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进行一些剖析。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缘由 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理论实质就是将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所谓票据的原因关系就是票据的当事人之间在成立票据关系之前产生的基础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所谓票据法律关系指的是票据流转过程中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行为无因性将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离,使得票据关系的效力不会受到背后的基础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的影响,从而大大的降低了持票人的交易风险,减轻持票人对自己所持票据的审查责任,真正达到既实现交易中媒介的功能,又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持票人(尤其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又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成立票据关系而产生的基础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相分离,票据行为只要具备票据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受其原因关系存废或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要能在交易中很好的流通,则必须赋予其无因性,如果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能够影响后手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的顺利实现,结果必然会影响到票据的流通,在交易中将没有人敢接受票据,这样便使得票据没有真正的发挥其在交易中的媒介作用。 三、票据纠纷中票据行为无因性的适用 在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票据纠纷也不占少数了。如在这样一件票据纠纷案件中,某某厂(下面简称为A厂)诉某某有限公司(下面简称为B公司)和某银行支行(下面简称为C银行)票据纠纷一案,该案中的汇票流转了多个省份,汇票上有十几个签章的公司。在该案中,汇票是由B公司签发的,承兑银行是C银行,A厂是持票人。在审理中,B公司认为在汇票流转过程中签章的D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有瑕疵,因此票据关系的效力也有瑕疵,故C银行不负有向A厂兑付汇票票面金额的义务。显然B公司的这种主张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的特征,在汇票上签章的D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有瑕疵不会影响到票据的效力。C银行的审票义务也只是审查汇票背书的连贯性以及表面审查签章的真实性,至于汇票背后的交易是否有瑕疵不是C银行的审票义务。因此,在本案中,B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C银行应当按规定向A厂兑付汇票上的票面金额。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