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追偿权的法律研究 作者:江泽利 2003年11月12日 内容提要 预先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一项民事权利。根据江平教授关于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我们可以称它为请求权、财产权、相对权、主权利、专属权、救济权和较为典型的期待权等。权利人行使该民事权利,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作了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此作了补充规定。 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将在司法实践中会表现出不够全、不够细的缺憾,对某些类似情况的适用可能带来一些难度。比如说抵押人、出质人是否享有预先追偿权、预先追偿权能否适用于在债务人非因破产的终止清算程序中等。 在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的精心指导下,笔者尝试着对预先追偿权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程序为预先追偿权的适用作些补充,增加或明确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抵押人和出质人也应成为预先追偿权的权利主体;2、允许权利主体在债务人非因破产的终止清算程序中行使预先追偿权;3、担保人可以在法定债权申报期满后行使预先追偿权;4、通过预先追偿权的行使所受偿金额的多少,不能影响担保人承担的约定担保责任。 关键词:预先 追偿权 担保 目 录 引言 ………………………………………………………………… 4 一、预先追偿权权利类型的研究 ………………………………… 5 ㈠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请求权 ………………………………… 5 ㈡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财产权 ………………………………… 6 ㈢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相对权 ………………………………… 6 ㈣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主权利 ………………………………… 7 ㈤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救济权 ………………………………… 8 ㈥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专属权 ……………………………… 9 ㈦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期待权 ………………………………… 9 二、预先追偿权适用条件的研究 ……………………………… 10 ㈠ 预先追偿权的权利主体还应包括抵押人、出质人 ……… 11 1. 出质人、抵押人与保证人的法律身份相同 ……………… 11 2. 出质人、抵押人与保证人同等享有追偿权 ……………… 12 3. 出质人、抵押人与保证人所面对的法律事实相同 ………… 12 ㈡ 预先追偿权还应适用于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清算程序 …… 13 ㈢ 允许预先追偿权在法定申报期满后行使 …………………… 13 三、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研究 ………………………… 16 ㈠ 抵押、质押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 16 ㈡ 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 17 四、担保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法律后果研究 …………………… 18 五、结束语 …………………………………………………………… 19 参考文献 ………………………………………………………………… 21 引 言 预先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在债务人终止清算过程中,为保障自己将要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未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情况下,采取的一项以其保证之债务作为债权预先申报并通过债务人清算程序预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中对预先追偿权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对前条作了一定的补充规定。可在笔者看来,这些规定和解释并没有全面体现预先追偿权的立法本意,没有明确允许近似情况适用预先追偿权,可能为法律适用带来一些难度。 在学理界,虽然对预先追偿权的法律适用有些议论,比如笔者通过网络搜索,在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的个人网站①上见到了他所写的有关这一主题的文章,是论述破产程序中预先追偿权问题的;在上海市共同综合律师事务所网站上,也读过一篇有关确认抵押人享有预先追偿权的案例分析②,该所称,法院根据《担保法》第32条规定,裁定抵押人有权预先行使追偿权,准许参与债务人破产分配。但这些议论并没有形成影响力。一方面是这类案件并不多,另一方面也许是因为对预先追偿权进行深入、全面分析研究的学者不够权威, 论述也不够全面。 总共4页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