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救济途径 陈召利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金额往往数额巨大,一旦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失票人可能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失票人应当如何寻求有效救济,最大程度地预防或者减少损失呢?本文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将失票人的救济途径总结如下,供参考。 一、 挂失止付 1. 挂失止付的票据范围 持票人一旦发现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当然,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是无法挂失止付的。 在票据实务中,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 (1)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 支票; (3)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然而,现金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虽背书转让后不得支取现金,但可视同现钞,丧失票据后是难以办理挂失止付的。 除上述票据以外,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均不得挂失止付。 2. 挂失止付的程序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至票据付款人处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3. 挂失止付的效力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二、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1.票据可以挂失止付的,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票据不可以挂失止付的,失票人应立即直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其中,银行汇票的支付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支付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支付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支付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上述救济途径以外,失票人可以区分不同情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如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 2. 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 4.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 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