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忠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勿临渴掘井,宜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戚谦 ■郑州戚谦律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题系列三 律师如何代理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控告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1383715989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下主体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1)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 (3)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自行提起诉讼。 (4)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 (5)权利人书面授权,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起诉讼。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代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控告方的诉讼策略应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控告方的策略 当客户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律师可考虑通过以下途径帮助客户解决纠纷,维护权益。 1、和解 我们应当注意到,以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都难免会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扩散,也即“二次污染”,所以和解应该是解决相关问题时首先要考虑的方案。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和解之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充分了解侵权公司的资产、信誉等状况,并据此分析和解成功的可能性及侵权方支付赔偿款的能力。 (2)按照诉讼的要求,充分完整的收集好侵权方的侵权证据。 (3)依据现有立法及实践经验,结合手头证据,分析胜诉的可能性。 (4)依据现有立法及实践经验计算出“如果诉讼的话”可能得到支持的赔偿额,并依此确定与侵权方和解时的最高价位及最低价位。 (5)综合以上分析,制订出类似“最满意的方案”、较满意的方案”、“勉强可以接受的方案”、“绝对不可接受的方案”等若干套谈判方案。 (6)准备好谈判不成功后的下一步方案。 需特别提醒的是,向对方公开提出和解之前,必须做好下一步诉讼的准备,尤其是侵权方侵权的证据必须收集齐全。否则,贸然提出和解,无异于通知侵权方提前隐匿侵权证据,这不但对和解不利,于下一步的诉讼也将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2、转换保护方式 企业应当认识到,商业秘密的价值就在于他的秘密性,一旦秘密遭到他人的破坏,再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弥补,无论如何,都难恢复到圆满的状态,因此,当发现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我们建议,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转用专利等其他方式进行权利保护,也即“转地下保护为地上保护”。 3、刑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通过刑事途径,往往能更快、更好的获得赔偿,更为关键的是,通过刑事途径可以立即制止侵权人继续泄露信息,防止扩散,同时也可以收集到一些在民事诉讼当中无法自行收集到的证据。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2)客观上具有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3)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需提醒的是,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其次,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权利人可以直接自诉。对于50万元损失的构成标准,各地法院要求不一,有的法院认可鉴定结论得出的50万元以上损失即可认定构成犯罪;有的地方法院要求发生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定罪。前者鉴定可以报告成本置换法损失,后者则要求严格。 4、行政: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1)管辖:县级、市级工商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级工商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管辖跨区重大、复杂案件。 (2)证据: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申请人的信息相同或相似; 被申请人有获取申请人秘密的条件。 (3)手续:提交要求立案查处的申请并同时提交主要证据材料; 总共3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