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市场开办者必须加强禽类产品经营户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他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二、 应与各有关经营户签订责任状,严禁其从疫区购进禽类产品,杜绝来历不明的禽类及冷冻和卤制品上市。 三、 建立市场准入及退市登记制,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的检查,坚决杜绝未取得合法票证的禽类产品进入市场。 四、 建立禽类产品“挂牌经营”管理制度。要求市场内禽类产品经营者实行挂牌经营制度,标明禽类产品生产地、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销售承诺等内容。 五、 建立不合格禽类产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制度。积极采取措施保持上市产品质量,经常检查上市禽类产品质量。 六、 建立消费者投诉接待处理制度。认真负责地接待,并及时妥善地处理消费者对禽类产品质量的投诉,对确应存在质量问题的禽类产品应及时督促经营者予以退赔。 七、 建立禽类产品安全信息报告公示制度。对在自行检查处理消费者投诉等途径中,发现经营者已销售的禽类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问题时,要立即向工商等监管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信息公示,已售禽类产品等有效措施,避免禽类产品安全事故的发声。 八、 如有违反上述责任的情况,按照《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款》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长签名:
市场开办单位: 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