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 字( )第 号
: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 一案, 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商务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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