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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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辩护;(二)刑事被害人代理;(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四)自诉代理;(五)民事诉讼代理;(六)行政诉讼代理;(七)劳动仲裁代理;(八)其他非诉讼代理。 乙方承办人代理甲方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乙方承办人应当告知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四、乙方及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五、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地叙述案件事实,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合理,并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承办人。 六、甲方有权向乙方承办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法律咨询。乙方承办人应当向甲方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甲方询问。 七、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更换的,乙方应当另行安排承办人,并与甲方变更本协议。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另行安排的,应当书面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承办机构的,乙方与甲方解除本协议。 (一)甲方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四)甲方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 九、甲乙双方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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