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4-2411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 用 说 明
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 6.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 7.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第七条 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三)双方共同义务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 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组团社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与期限 3.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组团社签章: 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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