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财产抵押契约 (为抵押方,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信托投资公司 (为受押方,以下简称放款人)借入外汇人民币信托贷款 经双 方协商,借款人同意将其 抵押给放款人,双方确认财产抵押的 条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将 全部(或部分)抵押给放款人。 在贷款期间(指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下同)抵押品归放款人所有,借款人 只能在正常营业下,运用抵押品进行经营管理,无权对抵押品进行出售和转让。借 款人在运用抵押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维修和爱护使用,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 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放款人(保险单应交放款人保管)。借款人同意 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对抵押品按期续保,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一旦发生险灾,保 险赔款应先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 三、放款人对借款人来说是第一债权人,未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将抵押 品再抵押给第三者,或将抵押品转让、变买处理,也不得将放款人的应收款和任何 物抵押给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或因违反贷款协议及财产 抵押契约的各项规定,给放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放款人有权不必征询借款人的意见, 可以自行处理抵押品,包括将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将抵押品变卖处理,抵押品 价值原则上按原值的 %作价,但为照顾到借款人的利益,经放款人同意,借款 人可自行变买抵押品,处理抵押品的收入,优先归还贷款的本息及逾期罚息,剩余 部分交借款人处理。 五、本契约的各项抵押条件是连续的,在贷款未清偿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 借款人地址、名称、机构等发生变化,本契约应继续执行。 六、在执行本契约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 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契约由双方法定代表报经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 负责)后生效,成为对双方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从放款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之日起,本财产抵押契约即 告失效,原移交给放款人的财产保险单应退交借款人。 九、本契约一式三份,借款人、放款人及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借款单位 放款单位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公证机关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