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年__月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 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 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种币: 1.2 借款金额:____(大写:___),其中备付利息___(大写: ___)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____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 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 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 为____万的整数倍,但最后一笔提款除外。 3.3 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 │ 计划提款 │ 金额 │ ├─────┬─────┬──────┬──────┼────────┤ │ 年 │ 季 │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 交贷款方。 3.5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 贷款方同意。 3.6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____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7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 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_____ 利息每____计收一次,结算日为__________。 计息方法以: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 年率____;承诺费起算日为___,并在____日计收。 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 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向贷款 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 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 担。 4.5 借款方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算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 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____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 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___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___ 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 │ 期序 │ 金额 │ ├─────┬─────┬─────┬────┬────┼──────┤ │ 序数 │ 年 │ 季 │ 月 │ │ 币种 │ ├─────┼─────┼─────┼────┼────┼──────┤ │第1期 │ │ │ │ │ │ ├─────┼─────┼─────┼────┼────┼──────┤ │第2期 │ │ │ │ │ │ ├─────┼─────┼─────┼────┼────┼──────┤ │第3期 │ │ │ │ │ │ ├─────┼─────┼─────┼────┼────┼──────┤ │第4期 │ │ │ │ │ │ ├─────┼─────┼─────┼────┼────┼──────┤ │第5期 │ │ │ │ │ │ ├─────┼─────┼─────┼────┼────┼──────┤ │第6期 │ │ │ │ │ │ ├─────┼─────┼─────┼────┼────┼──────┤ │第7期 │ │ │ │ │ │ ├─────┼─────┼─────┼────┼────┼──────┤ │第8期 │ │ │ │ │ │ ├─────┼─────┼─────┼────┼────┼──────┤ │第9期 │ │ │ │ │ │ ├─────┼─────┼─────┼────┼────┼──────┤ │第10期 │ │ │ │ │ │ ├─────┼─────┼─────┼────┼────┼──────┤ │第11期 │ │ │ │ │ │ ├─────┼─────┼─────┼────┼────┼──────┤ │第12期 │ │ │ │ │ │ ├─────┼─────┼─────┼────┼────┼──────┤ │第13期 │ │ │ │ │ │ ├─────┼─────┼─────┼────┼────┼──────┤ │第14期 │ │ │ │ │ │ ├─────┼─────┼─────┼────┼────┼──────┤ │第15期 │ │ │ │ │ │ ├─────┼─────┼─────┼────┼────┼──────┤ │第16期 │ │ │ │ │ │ ├─────┼─────┼─────┼────┼────┼──────┤ │第17期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