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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问题浅析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09
摘要:一个时代所允许的合同种类恰巧与这个时代的必需具有表里相依的关系。【1】预付卡消费即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大潮席卷及人民消费观念变更,而在我国渐成泛滥之势。特别在美容美体、健身等服务行业内,预付卡消费以其特有的稳定客源、回流资金等优势而成为经营者

  一个时代所允许的合同种类恰巧与这个时代的必需具有表里相依的关系。【1】预付卡消费即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大潮席卷及人民消费观念变更,而在我国渐成泛滥之势。特别在美容美体、健身等服务行业内,预付卡消费以其特有的稳定客源、回流资金等优势而成为经营者青睐的营销之道;广大消费者也为其方便结算、折扣优惠等优点所吸引而竞相采用。但因相关法律规制的滞后、行政监管的缺位及预付卡消费本身的特性,预付容易消费难等问题也相伴而生。其中,据各地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相关投诉调查报告中,关于退卡难、余额返还难等纠纷更是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2】本文无意于从立法层面、行政管制角度对其进行解析,而倾向于选取服务消费领域内,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纠纷中的常见类型及面临障碍为切入点,围绕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解除的法律后果,探讨司法裁判过程中所应考虑的利益衡量及公平正义,以寻求在促进交易基础上更好地实现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一、案引:预付卡消费中合同解除纠纷常见类型及法律后果

  【案例一】:因服务者搬迁且服务缩水导致请求解除合同。在原告余某诉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2005年起即成为被告顾客,并向被告购买多种预付费用的美容美体卡,接受被告的服务。2006年10月,被告搬迁后,原告继续接受该店的服务。自2007年起,被告服务项目逐渐减少,服务质量降低,且原告提出因被告搬迁致往来不便,遂向被告提出退卡要求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退卡并退还余额。

  【案例二】:因涉虚假宣传致请求解除合同。在原告李A、李B、李C诉被告某健身有限公司健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0年3月11日,三原告经被告业务员的介绍后与被告签订了会员资格申请表,成为被告“家庭卡三人行”的会员,三人入会费共计6420元。次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会员费后,取得三张会员卡,其反面载明会员卡使用说明“此卡仅限会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之前,被告为招募会员曾向社会散发宣传资料,在彩色宣传单上记载如下内容:课程安排包含肚皮舞、有氧健美、拉丁舞等舞蹈健身项目以及动感单车、瑜伽等项目。被告在营业中未能全面提供上述宣传单服务内容。2010年5月27日,三原告因多次与被告协商退卡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例三】:因丧失信任基础致请求解除合同。在原告孙某诉被告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年5月10日,原告到被告实际经营的门店招牌为“震轩美容美发(古美店)”内洗发时,用20,000元办理了一张3折美容美发“至尊会员卡”,并于同月11日、12日、14日、24日、26日在被告处接受了减肥、皮肤护理、美发等服务。后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没有减肥效果,且造成其面部过敏(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交涉要求退卡、返现,遭被告拒绝,故于2010年1月25日向法院起诉。另,原告自2009年5月26日后未再到被告处接受服务,被告在诉讼中提出要求扣除折扣优惠。

  【案例四】:因服务转让致请求解除合同。在原告魏某诉被告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2005年起成为被告顾客,向被告购买多种预付费用的美容美体卡,接受被告的服务。2009年8月7日,被告贴出通告,告知其暂停营业,要求顾客到其他门店接受服务。原告向被告提出退卡要求未果,故提起诉讼。

  【案例五】:因经营者停业致解除合同。在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期间在诗婷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并购买了疗程卡、特价卡、金卡、女皇陛下卡、钻石卡等,支出服务费94,988元。诗婷美容院系由被告实际经营。后诗婷美容院停止营业。因原告所持卡中有计次扣费和长期不计次的,双方计算方式存在差异,同时被告并提出应当扣除折扣优惠,导致对于返还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原告称其尚余美容服务费92 402元未消费,被告提出尚余50000元未消费,双方因无法协调酿成诉讼。

  上述案例虽不全面,却较为典型地反应了在预付卡消费各个阶段中合同解除纠纷的常见类型: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解除。如因服务缩水、不符合约定或未达合同目的致使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二是合同变更、转让导致的解除。如因经营者搬迁、转让等原因导致请求合同解除。三是经营者主体资格丧失如关闭、停业、吊销资格等造成的合同解除终止。同时,上述案例亦反应出消费者在请求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上面临的主要障碍:即预付卡内资金的退还障碍。此为该类合同解除后的核心问题,审判实务中消费者的该项诉请主要会遭遇经营者的格式条款抗辩,即经营者往往以预付卡载明的“余额不退”等条款对抗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卡内资金的诉求;优惠折扣抗辩,即经营者会要求扣除折扣优惠而主张部分退还。

  二、前提:预付卡消费的法律性质辨析

  辨明预付卡消费的性质是诉讼中公平裁决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问题的前提。所谓预付卡消费,是指由消费者将用款金额预先存入磁介质、芯片、纸质或其他形式的存储介质中,在其获得所需服务后,经营者直接从预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行为或合同。其表征的法律关系是消费者同经营者间缔结的,需预先支付金额,以服务为标的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3】预付卡消费主要分为办卡和消费两个阶段。在办卡阶段,经营者通过介绍预付卡的相关特点及优惠,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消费者预付行为构成要约,经营者的发卡行为则构成承诺,至此双方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而在消费阶段,经营者持续提供服务的行为即为对消费服务合同的履行。【4】

  透过预付卡消费的定义及分阶段解读,可以归纳出预付卡消费合同的如下法律性质:第一,预付卡消费合同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属无名合同。预付卡消费主要发生在服务领域,是消费者同经营者间缔结的以接受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属服务消费合同。该类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分则中各类典型合同的规定,因此为无名合同。依据《合同法》关于无名合同的规定,可“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先类似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预付卡消费合同属继续性合同,具有较高的风险。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5】在预付卡消费中,合同内容是在预付额度或者一定期限内,经多次消费方得实现,具有继续性的特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经营者财务、经营状况的影响,具有较大的风险。第三,预付式消费合同属格式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消费者同经营者签订的均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合同,在未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预付卡载明的简化条款即显示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但都属于未经过双方磋商的格式合同。

  三、利益平衡:合同解除条件的认定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