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主要有诉讼机制、行政机制、社会机制以及自力机制,主要包括诉讼、行政处理、仲裁、民间调解和自行交涉五种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是要求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之间既要能够相对独立、可供选择,又要能够紧密对接、协调共存,并且形成以诉讼为最终解决手段和保障的有机统一体。因此,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是一种平行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运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来解决纠纷,但诉讼是所有解决机制的最终保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应当不断完善以诉讼为中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和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一、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多元化解决机制是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有效途径 随着国际、国内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也大幅攀升,尤其是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更是呈现爆发式增长,这使得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都不堪重负,如何有效化解不断产生的知识产权案件,减轻法院和法官工作压力的问题就成为构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问题。而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能够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多元化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分流知识产权案件,为权利主体提供更多、更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有效改善法院的人案矛盾,使诉讼的各项功能更充分得以发挥,进一步加强诉讼对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监督和保障,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二)多元化解决机制能够满足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多样化的需求 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主体和权利类型都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而且由于各类纠纷所发生的原因不同,纠纷所涉及事实的复杂程度不同,纠纷所涉及的法律性质不同,权利主体通过纠纷解决所要达到的目标也不同,因而不同的纠纷需要各类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来满足权利主体的个性化需求。单纯依赖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并不总是最佳选择,纠纷的有效解决在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能够与纠纷的特点相适应。各类纠纷解决方式各有特点,纠纷解决功能各有侧重,在适用的基础和所付出的代价方面也有所不同,因而需要把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加以整合,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局面,从而能够满足知识产权纠纷多样化的需求。 (三)多元化解决机制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诉讼解决与诉讼外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在提供纠纷解决方式方面存在着一种潜在的竞争和比较,哪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更快更有效更公正,权利主体就会更多的选择这种解决机制。因此,竞争和比较的存在,可以激励各种机制不断改革和完善,主动关注纠纷解决的质量、效果以及成本。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就可以实现不同救济方式的良性互补和互动,激发各种机制提高自身纠纷解决能力和质量的动力,从而在整体上推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完善。 (四)多元化解决机制是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要求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应当是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虽然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而且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社会风气尚未完全形成,因而需要以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基础,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知识产权和重视知识产权纠纷的依法解决,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不断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智力创造、推崇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 责任编辑:赵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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