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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合同未成立,发行机构和零售商无需承担责任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赵颖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21
摘要:法制网首页>>法学频道>>法界纵览>>民商法学彩票合同未成立,发行机构和零售商无需承担责任——王某、赵某诉北京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钱某彩票、奖券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发布时间:2016-04-21 14:13 星期四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奉一兵 一、据以研究的案

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法界纵览>>民商法学 彩票合同未成立,发行机构和零售商无需承担责任——王某、赵某诉北京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钱某彩票、奖券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发布时间:2016-04-21 14:13 星期四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奉一兵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14年1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授权方,非法人单位)与被告钱某(被授权方)签订《北京市福利彩票销售站授权协议书》,授权钱某设置北京市福利彩票销售站,销售中国福利彩票。2014年8月12日,财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同意上市销售中国福利彩票北京市快3游戏的通知》(财办综【2014】58号),同意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在北京市上市销售中国福利彩票北京市快3游戏。

2014年12月11日19时许,原告王某到钱某的彩票销售点购买彩票,并提前向钱某支付1万元,用作购买彩票的预付资金。其后,王某先后购买了第595期、第596期、第597期快3福利彩票。在购买第598期快3福利彩票时,因彩票销售终端机显示“超出限额”无法继续销售彩票,双方遂发生纠纷,后王某报警。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王某、赵某与钱某对纠纷的发生情况进行了书面确认,内容为:“2014年12月11号晚上19点36分,赵某、王某在通州区于家务村张彩路4号彩票专卖店买快三,投注站编号(15101200-S)。在准备0000598期进行投注和值9点,彩票机(快三)出现不出票现象,此时开奖号码(144)和值9点。和值9点2000倍,单点144,1000倍,造成我(二人)损失惨烈”。

后王某、赵某以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福彩中心)、钱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主张二原告在购买第598期快3彩票时,已预付了购彩资金,明确要求购买和值9点共计2000倍,单点144共计1000倍,合同已经成立。因该期开奖号码为144,原告所购彩票共计中奖10万元。由于没有出票的责任不在原告,且被告未事先告知存在销售限额,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按“快3”游戏规则向原告兑付中奖奖金10万元。被告福彩中心、钱某均辩称不同意承担责任。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是否成立。根据彩票交易习惯,顾客向彩票代售点提出购买彩票的种类和数量应为要约,代售点根据顾客的要求打印彩票后,其将彩票交付给顾客的行为应为承诺。本案中,王某向钱某发出要约后,钱某因彩票销售限额未能出具彩票,故承诺并未发出,双方之间并未成立合同关系。现王某、赵某主张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首先,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而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未成立或无效等,二者是互为排斥的关系,不能同时主张。其次,就违约责任而言,因本案合同并未成立,故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就缔约过失责任而言,因该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存在过错。而本案中,福彩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为快3福利彩票设置销售限额,以及钱某在销售限额届满时未能向王某、赵某出售彩票,均不属于过错行为。原告王某、赵某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王某、赵某要求被告福彩中心、钱某兑付彩票中奖奖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赵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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