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当前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中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探析一下探望权强制执行问题:第一,有关探望权强制执行的争议;第二、司法实践中探望权强制执行的难点;第三、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措施。 关键词:探望权、强制执行、难点与措施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探望权强制执行的相关争议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所以探望权是可以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关于探望权强制执行的问题,有几种争议观点: 有观点认为,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会给父母双方造成影响,甚至一方可能造成被法律制裁的后果。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可能权利方会实现其探望权。但是,对未成年的子女来讲,他能够理解吗?恐怕执行的暴力留给他的只能是可怕的回忆,通过强力实现的权利,可能不会使小孩子产生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的欢乐。他们认为,家庭法纯粹是私法,家庭关系与个人私生活联系最密切,而且婚姻家庭的许多现象通伦理道德联系密切,法律的规定则将个人的私秘公开化,并且还具有强制力。探望权不能实现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是个别的现象。法律是关于一般现象的一般规则,法律对探望权应当关注,但是是否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关注,还是通过道德的途径加以解决。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是法律具有强制性。婚姻家庭关系中有许多的现象法律没有去规定,比如婚内强奸现象,婚外情现象等。为什么法律没有规定,就是认为这种行为还是道德调整的范围。那么探望权有特殊性吗?当然没有。如果法律规定了,也不应当规定可以强制执行。可以像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那样作原则的规定,不必变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法律过分深入到婚姻家庭中去,必然会削弱家庭的自我调节功能。公权力渗入家庭领域实际是权力观念的膨胀。 司法实践部门在探望权立法时也有不同意见。认为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将道德规范解决的问题用法律来解决会适得其反。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法院执行此类案件数量的增加,而且探望权案件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也会造成执行效果不理想,加大社会对法院的不满。 但是,法律已经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总是要执行的。我们认为,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也是体现法律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体现。如果当事人就探望权的履行产生争议,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够执行会直接威胁到法律的尊严、司法的公正,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赵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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