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法界纵览>>民商法学 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不明问题之处理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百晓锋 教授 董少谋发布时间:2016-03-23 16:29 星期三来源:人民法院报 强制执行的范围须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因此,为了避免执行中的不确定性,生效法律文书对于债务人应为给付的内容必须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亦要求,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应当明确。但在实践中,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不明,或者说执行机关对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存有疑义的情形却时有发生。比如,生效法律文书的主文仅载明被告应交还属于原告的钢琴,但对于钢琴的规格、型号却缺乏具体描述。再比如,判决主文仅载明合同有效,被告应继续履行,但对于履行的内容,并没有予以限定。对于此类情况该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司法实践中则不无争议。 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执行案件须经立案机构立案,方能进入执行程序,而且《执行规定》第十八条也将给付内容明确作为执行立案的条件之一,所以,一旦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不明,问题可能变得更为复杂——它可能牵涉到法院内部三个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故而,在学理和实践层面有必要厘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一、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不明的不同层次 一般情形下,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须根据其主文的内容确定。我国学理通常认为,只有判决主文才具有确定力、既判力、执行力等法律效力。因此,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不明,首先是指给付内容无法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主文确定。但这只是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不明的第一个层次,因为这个层次的给付内容不明仍可由执行机关在形式化审查的框架内,通过对生效法律文书其他部分以及卷宗资料的查明予以解决。因此,对于这个层次的给付内容不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是由执行机关依职权调查,根据判决的主文、事实认定、判决理由以及当事人的异议对给付内容进行综合判断。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8条就规定:“关于强制执行事项及范围发生疑义时,执行法院应调阅卷宗。”如陈荣宗教授指出,凡与该件执行名义取得有关之书状、笔录、证据等均可详细审查,探求当事人真意,使执行事项及范围确定。 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如果只是无法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主文确定给付内容,并不属于真正的给付内容不明。只有经过执行机关调查仍不能确定给付内容的,才能最终作为给付内容不明处理。目前各方争议的重点,也应当是这个层次的给付内容不明。 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不明的处理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不明,该如何处理呢?整体来看,较为直接的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是执行机关驳回执行申请,并允许当事人通过另诉取得确定之执行名义;二是由执行机关商请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组织或其他机构作出解释;三是通过特殊途径查明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比如,参考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员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等。 在这三种途径中,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是第一种。在德国,如果无法通过对生效法律文书的解释确定强制执行的范围,则该执行名义不具有可执行性。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使其给付内容确定。我国台湾地区亦采取此种做法:若经执行人员调阅卷宗仍无法确定执行事项及范围,则执行名义内容有瑕疵,执行法院无法据以执行。此时,执行法院仅得谕知债权人另行设法重新取得明确之执行名义。笔者亦持这一见解。 责任编辑:赵颖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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