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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民商事法律关系之分析方法研究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民商事争议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且经常以非典型的形态呈现在法官面前。如何对非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展开分析并准确定性,关系到民商事争议处理方向的精准把握和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如果把握不当,极有可能发生现代版的指鹿为马事件。寻求正确分析非典

  民商事争议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且经常以非典型的形态呈现在法官面前。如何对非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展开分析并准确定性,关系到民商事争议处理方向的精准把握和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如果把握不当,极有可能发生现代版的指鹿为马事件。寻求正确分析非典型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方法,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全文共8902字)

  引言

  现代社会发展迅猛。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深入,民商事法律关系也越来越错综复杂。目迷五色的民商事争议经常让局中人有种是非难解的感觉。但作为要对争议作出最终裁决的法官,则要必须炼就一双火眼金睛。要如相马之伯乐,明辨良莠,如解牛之庖丁,切中肯綮。

  正确的裁决依赖于裁决者是否拥有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而正确的方法则采撷于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修正。非典型民商事法律关系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非主流、非典型、非一般形态,与现行民商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往往难以完全对号入座,亦更增加了认识和解决此类争议的难度。正因如此,才更有研究之趣味和必要。

  一、对非典型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认识

  (一)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一个基础性的法律概念。在历史上,法律关系的思想最早源于罗马法之法锁观念,但当时尚没有关于法律关系的明确概念[1]。直到19世纪,法律关系才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而存在。1839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第一次对法律关系作了理论阐述。萨维尼认为:“在任何法律关系中,都存在两个组成部分。首先是题材,即关系(Beziehung)本身,其次是对于该题材的法律规定。第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可将之称为法律关系的实质要素,或者称为在此法律关系之中的单纯事实;第二个组成部分,我们称之为法律关系的形式要素,即事实关系被提升为法律形式所依据的东西。”[2]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关系一方面连接着法的生活层面,即生活关系,另一方面连接着法律制度和法体系。那么生活关系为何要上升为法律关系?

  萨维尼认为:“生物人(Mensch)存在于外部世界,对于他而言,在其环境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是与那些与他本质和规定相同的人发生联系。”[3]这时就会产生一种“生活关系”。而这种生活关系中的双方需要相互的促进以保障自由。“要实现这点,只有一种可能的方式,即对于一条无形界限的承认。”[4]这就需要通过法来进行。法就需要对生活关系进行评价,将生活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对于生活关系进行评价的结果。作为事实关系的生活关系蕴含于生活层面,而作为规范关系的法律关系则蕴含于法层面。

  萨维尼同时强调:“并非人(Mensch)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都属于容易接受并需要法的这种界定的法领域”。 [5]这里存在三种情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者全部、或者全不、或者部分属于法领域或需要由法律规则支配。第一类的例子是所有权,第二类的例子是友谊,第三类的例子是婚姻。婚姻部分属于法领域,部分不属于法领域”。 [6]这就是说,从外延上来看,法律关系与生活关系存在区别。

  由此,萨维尼就将生活关系与法律关系从概念上区分开来,区分的关键恰恰就在于上面所说的法律关系的规范属性上。法律关系是一种规范关系,具有规范属性,需要通过法来进行规定。这奠定了后世法学家对于法律关系界定的基础,他们大多都强调法律关系必须由法律进行规定,注重法律关系的规范属性。

  生活关系需不需要上升为法律关系,其中的哪些事实对法律关系具有决定作用,成为法律关系的一部分,都是法律对于生活关系进行评价的结果。如果法律决定一些生活关系不需要法律进行调整,那这些生活关系就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如萨维尼所认为的友谊关系。 所以根据萨维尼的观点,法律关系就是“法所规范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虽然后期各国的法学家对法律关系进行了更深层次地研究和演绎,亦不乏各种不同认识,但大都承继并发扬了萨维尼关于法律关系理论的上述主要观点。

  我国法学界对法律关系的基本定义是: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7]。根据该定义,一般认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法的适应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性的特定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8]。

  (二)民商事法律关系和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区别

  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依据调整民商事领域诸种争议所对应的民商事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一个部门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依托于民商事法律规范,但并不等同于民商事法律规范。它是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它同时也是连接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之间的纽带,民商事法律规范通过商事法律关系的媒介作用才会最终实现与一定社会关系的交结,并使法律规范的价值指向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实现。

  正因为民商事法律关系有别于民商事法律规范,民商事法律关系在现实社会中的表现形式较之于民商事法律规范所归纳的典型法律关系模式要纷繁复杂的多,所以这两者之间[即民商事法律规范所归纳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应然状态)与现实中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实然状态)]才会产生认识上的困惑、分歧甚至误区。

  为了便于本文的叙述和分析,对那些法律关系明确,契合法律规范所归纳总结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模式,易于被人们辨识和掌握的,本文统称为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对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际表现形式与法律规范所归纳的典型民商事法律关系模式之间的特征难以一一对应,非通过深入分析难以准确认识并归类的,我们统称为非典型民商事法律关系。

  通过上述可知,正因为需要有一个对非典型法律关系和相关法律规范之间进行分析比较后,再选择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类适用的过程,我们才应慎重行事。如果对非典型法律关系分析和归类不当,即会造成适用法律规范谬误,进而产生错误的裁决结果,这恰恰是作为一个法官的职责所应极力避免发生的情况。

  二、非典型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分析和归纳方法

  (一)本质特征分析法。对任何民商事争议,都要通过表象认清本质。抓住事物的本质特征,即是抓住了问题的症结所在。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事物表象特征千变万化,本质特征不会改变。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