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对此,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吴卫云在《检察日报》上发表题为《判断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要看两个关键因素》的文章中指出: 一看行贿意志形成的过程。刑法意义上的“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和人员组成的、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能够承担一定责任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外延要广于民法意义上的“法人”)。认定是否系单位意志、单位决策,光看该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形成机制还不够,还要从本质上考察决策是具有单位意志之实,还是徒具单位之名、实为个人决策。 二看利益归属。司法实务中,企业人员行贿的目的往往是从企业获得更多的提成、奖金,而行贿的客观结果往往是既使企业获得了利益也使行贿人自己获得了好处,如果单位有内部约定的话,应视为单位行贿为宜。至于用于行贿的财物为个人还是单位所出,则在所不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