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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筛掉非诚信诉讼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18
摘要:维护诚信诉讼,对于惩戒、制裁失信背信行为,引导和约束当事人诚信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缓解审判工作压力,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诚信缺失、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和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行为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审判秩序,损害

  维护诚信诉讼,对于惩戒、制裁失信背信行为,引导和约束当事人诚信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缓解审判工作压力,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诚信缺失、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和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行为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审判秩序,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审判的公正高效,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因此,笔者认为,要结合诚信诉讼的相关规定,从预警、排查、惩戒、引导四个方面入手,规范诚信诉讼行为,进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强化诚信诉讼风险预警。要通过诉讼指引释明和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在立案大厅设立禁止虚假诉讼告示,并在诉讼风险提示中增设诚信诉讼相关内容和要求,随案发放给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防御虚假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要积极推行诚信诉讼保证书制度,要求当事人及证人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杜绝虚假陈述、隐瞒相关事实、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

  完善源头梳理排查机制。要在办案经验和调研的基础上,通过总结不诚信诉讼的典型案件的特征,梳理出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重点防控案件类型。要通过狠抓立案登记、审前送达、程序性审查、诉前调解等诉讼环节,从源头筛查确认各类不诚信诉讼行为,特别是涉及民间借贷、房屋权属争议、离婚析产、资不抵债企业财产纠纷、执行异议等纠纷,要将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证据自认等重点甄别信息予以严格审查,将办案中发现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个人、企业登记在册,建立重点防范“黑名单”。

  建立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要严格执行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各种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行为,依法追究司法责任和民事责任,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联动制裁的力度,与银行、工商、税务、国土等部门联动,借助其平台查询、披露、共享失信信息与虚假信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防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同时对部分典型虚假诉讼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加大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违法成本,维护法律尊严,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加大诚信宣传引导力度。要借助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力量引导当事人,共同维护诉讼秩序。要结合具体案件,通过曝光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反面实例,宣传、弘扬正面典型,并通过官网、微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提高诚信诉讼的社会认知度,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综合采取当庭训诫、书面检查、裁判文书阐述等多种方式,从法律规范角度予以引导,从道德层面予以训诫,帮助诉讼参与人树立诚信诉讼的观念。要从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涉及的诉讼诚信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查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不断强化诚信意识。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