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商业社会里,植入式广告为我们提供资讯的同时也隐藏着大量消极、不健康的因素,对儿童的思想观念、行为举止以及语言规范产生误导。对此,英国兰卡斯特大学学者程碧茜在《检察日报》上发表题为《植入式广告影响儿童认知当受法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植入式广告进行规制,建立一套完备的调整植入式广告的法律体系。 经济行政法规制。经济行政法应扩大植入式广告的受审查类型和范围:面向儿童的广告的发布场合、时段与次数;对使用儿童形象的各种广告设定管理机关的事前审查制度;对于宣传儿童专用产品的广告的表现形式,依产品性质作出不同限制;对于宣传儿童非必要的生活消费品的广告,不得以诱导儿童的方式出现,而对儿童必需的生活教育产品的广告可以放宽限制。 民事法律规制。民诉法应赋予儿童监护人和其他儿童保护组织对违法植入式广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刑事法律规制。刑事法律有必要设置适当的罪名来规制严重损害儿童权益的植入式广告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