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权滥用标准的设定将对民事诉权的保护和规制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标准设定过于严格,则会放纵民事诉权滥用;如果标准设定过于宽松,则将对民事诉权的行使产生冲击。 在当前注重保护民事诉权的形势下,应当对民事诉权滥用设置较为严格的判断标准。一是在主观方面,应当要求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故意,过失不应成为民事诉权滥用的主观判断标准。二是在诉讼行为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型诉讼的行为,或者一方当事人恶意提起欺诈型诉讼的行为,或者一方当事人恶意提起骚扰型诉讼的行为,或者一方当事人恶意提起拖延型诉讼的行为。三是在诉的利益上,当事人提起的诉并不具有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四是当事人的行为与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判断,才能避免阻却和妨碍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 从上述分析来看,民事诉权滥用者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民事诉权滥用者,应根据民事诉权滥用的具体情形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多层次地惩治和预防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从而更为有效地减少和消除实践中日益增多的民事诉权滥用现象,实现诉讼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良性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