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商法

旗下栏目: 商法

推进诉讼制度改革 全程排除非法证据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10
摘要: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专项调研,掌握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的具体情况,分析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就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的非法证据预防和排除机制,提出建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专项调研,掌握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的具体情况,分析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就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的非法证据预防和排除机制,提出建议。

  一、广东法院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

  1.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较少。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全省共审结刑事案件数量为21.74万件,其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有367件,为全省案件的0.17%。

  2.最终排除非法证据的比例偏低。最终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有46件,占提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案件的12.53%;因排除非法证据而未认定所涉事实的案件有24件,占最终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数的52.17%(见图一)。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367件案件中,申请排除证人证言79份,被告人供述903份;最终排除证人证言6份,占申请排除的7.59%;排除被告人供述124份,占申请排除的13.73%(见图二)。

  3.召开庭前会议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比率偏低。因申请排除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87件,占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总数的23.71%;在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出庭的有57件,占申请排除案件的15.53%。

  二、在非法证据排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非法证据界定难。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的概念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但其外延仍然较为模糊,实践中对是否构成非法取证、是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的认识不统一。

  2.非法证据证明难。实践中由于被告人一方一般被羁押,侦查过程本身又是封闭的,被告人难以准确提出被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等线索,亦无法提供有证明力的客观证据。同时,公诉方往往怠于履行证明责任,将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代替讯问人员的出庭作证,并且提供一些不完整的录音录像资料,使得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3.非法证据排除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针对侦查权滥用的程序性制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法院还不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主导者,而是诉讼流程的接任者,没有制约侦查权的地位。社会普通民众的心态依然倾向于打击犯罪而非保障人权,对于刑事审判有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司法人员往往把证据的证明力摆在证据的证据能力之上,不敢排除关键证据并作出无罪判决。

  三、推进诉讼制度改革以预防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建议

  (一)在侦查阶段应建立非法证据的预防和纠正机制

  1.推动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分离。看守所与侦查部门同属公安机关,难以对非法取证行为自我监督。将看守所与公安机关进行分离,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辖,使看守所成为一个相对中立的羁押机关,确保公正、客观地进行身体检查、同步录音录像,并可尽量缩短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之外的时间。

  2.建立全部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录音录像应覆盖全部案件、讯问全程。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均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至离开讯问场所的全程都进行录音录像。制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后应由办案人员和被讯问人核对确认后才能生效。录制应由侦查机关的不同部门负责,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如果看守所等羁押部门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可由羁押部门负责录制,实现讯问与录制主体的真正分离。

  3.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旁听讯问。一般案件,侦查机关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到场旁听讯问。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通知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公职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旁听。

  4.建立侦查阶段非法证据的纠正机制。侦查机关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受理投诉举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阅卷等方式,发现非法证据线索的,应当进行调查。确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应予纠正,相关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建立非法证据的初步排除机制

  1.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请求的,应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提出。对检察机关不予排除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提起公诉前申请复议一次。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程序中,通过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受理控告、调查核实证据等方式发现非法证据线索的,应当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非法证据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争议证据的合法性,辩护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争议证据的非法性。

  3.非法证据的处理。确认或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对相关证据予以排除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人员重新调查取证。调查结果均应书面告知控告人,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检察机关排除相关证据后证据不足的应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已排除的证据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使用。

  (三)在审判阶段应全面细化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

  1.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1)排除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应在开庭五日前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供线索或材料,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当庭口头提出。相关线索和材料一般指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以及血衣、伤痕、伤痕照片、医疗和伤残证明、同监仓人员证言等证据。不能提供相关线索及材料的,法院可不进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而是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决定是否采信该证据。相关人员未提出排除申请,但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2)采用庭前会议的形式先行过滤。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如果能够就申请排除的证据达成一致意见,辩方不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或者控方不再作为起诉证据。(3)庭审时才申请排除的处理方法。相关线索或材料庭审前就已发现,申请人没有按照要求及时申请的,法庭调查正常进行,待所有证据举证、质证完毕后,在法庭调查结束前结合其他证据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一并审查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

  2.庭审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程序。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及要排除的证据,出示相关线索及材料;申请人放弃申请的,结束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程序,继续法庭审理。公诉人发表意见,举证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申请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说明材料等发表意见。经质证、辩论后,法庭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确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决定排除有关证据,宣布结束调查程序,继续法庭审理。(2)确认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宣布排除申请不能成立,结束调查程序,继续法庭审理。(3)公诉人提出要补充调查或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建议延期审理的,宣布休庭,延期审理。(4)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且公诉人未建议延期审理的,宣布结束调查程序,继续法庭审理。庭审后可以直接对相关证据予以排除,也可以要求公诉机关庭后补充调查并再次开庭。(5)难以当庭决定的,可宣布法庭将在庭审后进行评议并作出是否排除相关证据的决定,结束调查程序,继续法庭审理。庭审后,合议庭还可以对相关证据调查核实。是否排除相关证据的决定,可在宣判前将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公诉人及申请人,也可在判决书中一并表述。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