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顾永忠 刑事再审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事疑案,另一类是刑事冤案。前者中的案件是否“确有错误”还须经再审程序进行审理,最终可能因“确有错误”而被改判,也可能因“确有错误”不能成立而维持原判。后者则指虽然尚未进行再审,但在正式决定再审前,司法机关经严格审查后认定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有罪的被告人不仅是无罪的而且是无辜的,因此才决定再审的案件。 对刑事冤案有必要建立专门、独立的特别再审程序。一是再审法院应当是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二是再审程序的当事人或诉讼主体范围较广,包括“申诉人”。三是再审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担任代理人。四是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五是再审案件的审理内容不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也不是上诉或抗诉事实及理由能否成立,而是进一步核实、展示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证明原审被告人系无罪且无辜的有关证据。因此,不需要按照一审、二审的庭审程序全面审理案件事实。六是再审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应当全面介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