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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再作修改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02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推出一系列重要司法改革新举措,其中相当多的内容涉及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诉讼法学界对此给予极大关注。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举行期间,记者就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 记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推出一系列重要司法改革新举措,其中相当多的内容涉及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诉讼法学界对此给予极大关注。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举行期间,记者就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

  记者:刑事诉讼法2012年作了较大修改,您提出要继续修改刑事诉讼法,为什么?

  陈光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推出一系列司法改革新举措,现在正在逐步逐项贯彻落实之中。当前显现的落实途径包括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机构公布的一些有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政法机关联合或单独制定了若干法律解释文件。这些文件有力地推进了司法改革。但是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党的文献只是纲领性文献。中央政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性文件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一则不能违背法律的原则精神,二则权威性不如法律。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推出的一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来保证做到于法有据,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记者:您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该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进行修改比较合适?

  陈光中:由于司法改革相当多的内容涉及刑事诉讼制度,因此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实际上已步入准备阶段。当然,鉴于刑事诉讼法2012年作了较大修改,近期再通过全国人大作大的修改显然不太现实,因此最为可行的路径是借鉴修改刑法采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在下一届人大期间修改刑事诉讼法。

  记者:您认为应当对哪些内容进行修改?

  陈光中:需要修改的内容很多。初步梳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相关司法改革的内容,我认为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第二,完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第三,庭审实质化与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第四,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第六,进一步改革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第七,完善审级制度。第八,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其中,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主要是落实“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改革举措。

  记者: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您如何认识这一原则?

  陈光中: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机关分工制衡的科学原理,但在立法和实践层面上均需要研究修改。首先,目前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适用范围只限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没有包括司法行政机关。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事判决的主要执行机关,理所当然地属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主体。其次,过去由于公安机关具有传统上和现实上的优势地位,导致刑事诉讼活动存在一定程度的中心前移倾向,即侦查阶段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实际决定性阶段,这不符合刑事司法的职能分工和司法规律。

  记者:对此该如何进行修改?

  陈光中:我认为可以考虑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7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并应当以审判为中心,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如何落实?

  陈光中:人民监督员制度属于我国独创的体现检察民主的制度,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所规定。比如,就人民监督员如何参与刑事诉讼,可以规定得原则些,待实践经验成熟些,再作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