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近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全国扫黄打非办自今年5月以来,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扫黄打非,秋风2015”专项行动,一大批“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被揭露出来并受到惩治。据央视披露,一些不法分子冒充记者到工矿企业去挖掘“负面”新闻,然后拿来敲诈相关企业敛财。 其实假记者、假媒体早已见怪不怪了,更为离奇的是,一些胆大妄为者竟然冒充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来敲诈他人。据近日媒体报道,黑龙江有4个不法之徒花费20万元装修了一个假的审讯室,并购买了用来记录口供的摄像机,然后冒充检察院干警“拘押”了一个国有农场的场长,试图敲诈该场长的钱财。幸而场长的妻子从中发现了疑点并报警,最终案发。 为什么有如此多的欺诈?这个问题既简单,又复杂。有人将其归为诚信缺失、道德失范,有人则将其视为市场经济下逐利行为的必然产物,然而这都是一种表面的观察。一切现象都有其客观、内在的逻辑。在当下中国,之所以各种欺诈行为泛滥,根源不在于人性的缺陷而在于制度的缺失。就像容器决定了所盛水的形状一样,制度决定了行为的样态。在制度经济学看来,欺诈行为实际上就是人们在一定制度环境下的机会主义行为。具体说来,就是当采取欺诈行为能比采取诚信行为获得更多的预期收益时,人们就会采取欺诈行为,它和一个人的道德意识关系不大(经济学认为,绝大多数普通人都是理性人而非道德人)。基于上述理论,欺诈行为决策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一是欺诈行为的收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欺诈行为,显然是出于谋利动机,无利益是不会去骗人的。收益的大小除了取决于欺诈行为的性质,还与欺诈成功的概率有关。行为人之所以能成功实施欺诈行为,在于其利用了与对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而精心构建的利益陷阱。在任何社会,信息从来都不是平均分布的。即使在号称“信息社会”的今天,网络媒体极大地增加了社会的透明度,海量的信息流通也同时增加了信息真伪鉴别的难度。 二是欺诈行为的机会成本。从事欺诈行为必须放弃从事诚信行为的收益,这构成了欺诈行为的机会成本。由此决定,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去骗人,比如拥有知名品牌的商家很少欺诈顾客,因为这样做的机会成本巨大,相反他们更看重长期的诚信经营带来的收益;相比之下街头小贩更可能卖假货欺骗顾客,因为这样做的成本较小而收益巨大。 三是法律对欺诈行为的预期制裁成本。该成本决定于两个因素:发现概率与惩罚强度。前者决定于执法(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效率,后者则决定于法律对欺诈行为制裁的严厉程度。 在当下的中国,欺诈行为之所以泛滥,除了作为向市场经济转型初期的现象外,更与相关制度供给不足有关。一是信息保障制度供给不足。经济学认为,在一次或有限次博弈框架下,人们更可能实施欺诈行为。只有在长期重复博弈框架下,才能建立起信用机制。因此要抑制人们的机会主义动机,就必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加社会透明度,比如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品德及诚实度能够为交易对方方便地获知,这样人们才会重视自己的信誉和信用。在这方面,我国正在进行征信体系建设,但还远未成熟。二是法律惩戒制度供给不足。这除了法律对欺诈行为设置的惩罚力度严重不足(看看美国法律如何对待德国大众汽车尾气检测软件造假就知道)外,也与因体制、机制缺陷而造成的执法(司法)对欺诈行为惩戒的公正性、效能、效率不足有关。所幸的是,管理当局已认识到问题所在,相关的体制、机制正在改革、健全、完善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