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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理念有必要更新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汽车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自2011年开始,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对包括美、欧、日系汽车在内的多家汽车生产厂商与经销商发起了反垄断调查。经调查发现,汽车行业存在大量涉嫌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和现象,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时行动,有效地规制了该

  汽车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自2011年开始,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对包括美、欧、日系汽车在内的多家汽车生产厂商与经销商发起了反垄断调查。经调查发现,汽车行业存在大量涉嫌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和现象,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时行动,有效地规制了该行业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对促进汽车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只有在通过正当程序认定价格协议违法的前提下,反垄断执法机构才能对汽车行业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规制和处罚,并对价格垄断协议行为进行有效的治理。因此,价格垄断协议的性质及其违法性认定是当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而我国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条款的规定存在适用上的不明晰,引发了对汽车行业价格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上的困惑,致使汽车行业经营者在面对行业规范与竞争规范双重规定时,如何应对存在制度上的障碍。

  故此,当前我国对汽车行业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的法律治理,有必要从更新反垄断执法理念(从威慑惩罚走向合规指引)、从调适行业规范与竞争规范之关系(注重行业发展与自由竞争的平衡)、从优化反垄断执法(合理执法、避免割裂式执法)以及从强化地方反垄断执法(尊重地方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层面,设计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