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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惩戒制度浅析

摘要:法官,在我国是对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的称谓,包括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专门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1995年共和国颁布法官法,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法官”名称正式使用。 法官惩戒制度的提起 党

  法官,在我国是对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的称谓,包括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专门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1995年共和国颁布法官法,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法官”名称正式使用。

  法官惩戒制度的提起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了通过司法体制改革革除上述弊端,重塑司法权威,以善法良治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途径。就人民法院而言,就是通过实行法官“员额制”来实现法院各类人员的分类管理;全面落实“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司法保障制度,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由省统管等四项改革,去除法院系统内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案件审批制行政化弊端,克服地方对司法的制约,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由入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社会主义诉讼制度。

  海南作为中央确定的第一批七个试点省份之一,按照中央政法委批准的《海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海南省委批准的《海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方案》要求,海南省高院结合省情院情,率先完成了全省三级法院的法官遴选。经全员培训,于今年3月1日起全面落实了司法责任制,7月1日起实现了三级法院财物的省级统管。在落实司法责任制后,建立了为保持不同主审法官、不同合议庭、不同法院司法尺度基本统一的“类案参考制度”;建立了为确保主审法官对承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案件“二维码”识别制度;结合立案改革、涉诉信访司法化改革,建立了防止法官受到业外干扰的诉讼诚信承诺制度;制定了除行政、事业人员之外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清单;停止了行政化色彩浓重的三级法院“大接访”做法,正在研究建立律师申诉代理制度。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深入推进,尽管高院未雨绸缪,坚持了立案即给各方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案结后寄回承办法院监察局,自觉接受诉讼各方当事人对承办案件合议庭、主审法官的监局等有效做法,但仍未打消社会各界特别是诉讼当事人对法官可能出现专断滥权导致司法腐败的担忧,从而把法官惩戒制度的制定提前推上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前台。

  法官惩戒制度的内涵

  一,惩戒制度的定位。在本文主题规制下的法官惩戒制度的全意应理解为,对违反法官共同遵守的审判制度、纪律规程的司法失职行为和渎职行为,按照既定程序和规制标准实施惩罚以警戒未来的禁制规范。在这里惩戒的主体是按法定程序建立的体现法官良知和意志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惩戒的客体是法官的失职、渎职行为,而不是通常所说的错案。需要说明的是,为何惩戒的客体或指向只能是法官的司法失职、渎职行为而不是所谓的错案。理由一是从国家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履职要求,都是审级独立、法官独立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保持司法行为端正;二是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省委批准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两个“方案”的要求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去除影响司法公正的地方化干扰和法院内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案件行政化审批,实行人员分类管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保持法官对案件裁断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三是国家的审判制度是“四级两审终审制”,设立审判层级的目的就是让上一级法院通过法定审判程序纠正下级法院、法官裁判可能出现的错误,而二审改判一审判决结论的不一定就是需要追责惩戒的错案。

  二,惩戒规程的设定。即怎么判定司法行为是失职还是渎职?怎么启动惩戒程序,怎么进行惩戒?

  在这里首先要区分何为需要受到惩戒的司法渎职行为和司法失职行为。失职行为是指情节不严重的一般违规行为,指的是因工作态度不严谨导致判决书出现姓名、日期、涉案标的及利息计算错误被案件质量月评季报查出;或漏列当事人;或开庭时接听手机,仪表不正;或对诉讼参与人态度蛮横,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造成恶劣影响;或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案件审理超审限;或因非法定原因导致一审错判但未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等等。其次,要区分因违规失职行为受到内部处分(也可称之为内部惩戒)和因渎职行为受到的外部惩戒的区别。但因失职行为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属内部处分范围。  关于惩戒程序。一是法官违规失职行为的发现;二是法官渎职行为的发现后,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惩戒意见报省法官惩戒委员会研定,交由职能机关执行;三是设立救济程序,法官对考评委或惩戒办、惩戒委的结论和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书面或当面申诉申辩。

  关于对错案的认定。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主审法官在履职中因四类渎职行为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隐瞒或曲解案件事实和重要证据,误导合议庭或审委会做出的错误判决,导致诉讼当事人重大损失,损害司法公信的枉法判决和裁定。需要特制强调的是,决不能把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都一概视为错案,导致对法官的不当追究,违背国家“四级两审终审”诉讼制度设立的原则。

  惩戒责任的区分。基于“谁违规失职渎职谁出错谁负责”的原则,要把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惩戒准确到位,以事实服人,就必须结合司法责任制的试点予以明细化。鉴于渎职和失职行为造成的错案往往是多因一果,因此还有错案共同责任的认定问题。

  惩戒制度的制定

  基于上述,法官惩戒制度制定的前提:一是已经实施司法责任制,落实了“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审判工作制度,即法官依法享有了不受外部干扰和内部行政审批制度制约的独立裁判权力。为明确权责,制定了法官权责清单;二是建立了法官考评委员会,坚持对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进行审判流程节点控制,对已结案件开展月评查季通报,使对法官失职行为的内部处分具有依据;三是完善了法官投诉查实澄清机制;四是建立了审判流程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体系;五是要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并制定工作流程;六是依本文第二部分内容制定出惩戒办法并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七是有惩有保护,还需尽快建立保障法官依法履职非经法定机关、法定程序不受追究的履职保障制度;八是有惩有奖,落实司法保障制度,不能让司改责任制长期空转。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基于其中立性,法官适用法律审判案件的裁判结果对一方诉讼当事人的社会行为所导致的法律拘束,总会引起败诉一方甚至诉讼各方的不满意,如果社会环境是遵守规则的,这种不满只是通过依法诉讼理性维权。但现实却与之不符,一些人为谋取自身利益会使出各种手段以影响法官的判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少数法官的腐败行为更加剧了司法公信的流失。因此对法官失职、渎职行为的惩戒是必要的,以保证这支队伍能以忠诚、廉洁、担当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以自己公正勤奋的履职实现习总书记要求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拥有司法体制改革后的公平正义获得感。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