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家庭是照顾儿童福利权实现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模式,儿童福利权国家义务鲜有提及。政府唯有在儿童完全丧失家庭抚育时方才介入。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代家庭呈现成员减少、人口老龄化、妇女就业等特点,家庭对于儿童福利权实现的支持功能日渐式微且受到限制。儿童福利权关乎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幸福和安康,因而对其予以尊重和保护乃是国家或政府的法定义务。 遵循国际社会对于人权国家义务的划分,儿童福利权国家义务可细分为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儿童福利权尊重义务是指国家或政府尊重儿童平等地获得福利服务的机会,对儿童福利权的享有和实现不加干涉或不予侵犯,对家庭和社会在国家实行的儿童福利之外而采取的实现儿童福利权的努力不应该干涉。儿童福利权保护义务是指国家或政府必须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保护儿童的福利权,使儿童福利权免于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之侵害,旨在强调国家或政府不仅应该“尊重”儿童享有福利权利,不妄加干预,而且还需要采取各种不同措施,以创设并确保儿童行使福利权的“客观条件”,达到“保护”儿童福利权之目的。儿童福利权实现义务是指当家庭和社会无法以私力满足和促进儿童的福利权时,国家或政府应当在其当前可利用的资源限度内,承担给付义务或物质帮助,以达成儿童福利权的实现和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