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发生的刑事冤假错案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挑战了法律和正义的底线。究其根源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设置不够科学合理,没有完全确立审判的诉讼中心地位。笔者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让审判回归刑事诉讼的中心地位,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治本之策。 张立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 □ 张立勇 近年来发生的刑事冤假错案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挑战了法律和正义的底线。究其根源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设置不够科学合理,没有完全确立审判的诉讼中心地位。笔者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让审判回归刑事诉讼的中心地位,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治本之策,其实现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坚决贯彻无罪推定理念和疑罪从无原则 针对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存疑案件,是坚持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坚持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直接决定着是否导致冤假错案。有罪推定以犯罪嫌疑人有罪为前提展开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容易出现刑讯逼供,忽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不仅导致个案不公,更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坚持无罪推定可能导致“错放”。但面对“错判”和“错放”的两难选择,只能坚持“两害相权取其轻”,坚持疑罪从无是合理和唯一的选择,也符合人权保障和司法民主精神的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必须树立共同的司法理念和诉讼观念,首要的就是无罪推定理念和疑罪从无观念。 就侦查机关而言,应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尽可能全面、规范地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包括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并把所有证据移交检察机关;对经过反复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按照疑罪从无的要求依法作出处理。 就检察机关而言,要严格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不能定案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就审判机关而言,应当抵制内外部各种干预、干扰,坚守司法中立,严格证据标准,对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落实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及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庭审虚化易导致冤假错案,已被很多学者所诟病。从深层次讲,这与我国“线性构造”的刑事诉讼模式有直接关系。针对这一司法顽症,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调整,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围绕庭审实质化改革目标作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我们必须严格落实这些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切实发挥庭审的应有功能,确保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核心是落实好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两项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