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赔偿的法律实务中,因出现错案或冤案,由赔偿申请人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真正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进行追偿的尚无实际案例,从理论上讲的国家赔偿的追偿制度,还是一纸空文,并没有落在实处,在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国家赔偿案件,大多涉案人员即不会被追责,也不追偿,除非案件事件在网络媒体或新闻舆论产生了社会影响力,赔偿义务机关才会不得不象征性地处理涉案当事人,但往往也是以内部行政纪律处分代替对其违法违规人员财产赔偿责任的追究。对赔偿追责问题,《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在《国家赔偿法》中,对什么是国家赔偿法的追偿和追责制度,并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赔偿案件在实践中,往往也难以适用。法学界人士曾就如何解决国家赔偿追偿和追责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展开过各种方式的大讨论,最终形成共识的是追偿和追责制度还有待于完善。那么,怎样完善追偿和追责制度,就需要我们在司法赔偿理论与实践中,通过总结具体案件的经验和教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 正文 在我国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及其配套的相关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即原《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自《国家赔偿法》在1995年立法施行以来,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补偿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和安慰其精神痛苦,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着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国家赔偿和追责制度也提到了议事日程。在国家赔偿的法律实务中,因出现冤、错案件,由赔偿申请人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真正做到追偿和追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少之又少,这充分说明,法学理论与实践还没有得到统一法律法规还有待于在实践中得以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国家赔偿案件,大多涉案人员即不追责,也不追偿,除非案件事件在网络媒体或新闻舆论产生了社会影响力,才象征性地处理涉案违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往往也是以内部行政纪律处分代替对其违法人员财产赔偿责任的追究。那么,如何严格地按着《国家赔偿法》执行国家赔偿追偿、追责制度,一直是人民法院赔偿审判中值得研究和深思的一个重要问题。以下仅就在法院赔偿实践工作中的经历,阐述对国家赔偿追偿与追责制度的行使的理解和认识。 一、什么国家赔偿追偿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