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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被害人出庭的法律问题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如何通过被害人的出庭作证,使得法官能够正确而且有效的查明案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定罪量刑的重要前提和依据之一。被害人如果出庭作证不仅对于案件的事实查清、犯罪活动的打击有帮助,被害人的权益的合法保护;同时对于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如何有效地

  如何通过被害人的出庭作证,使得法官能够正确而且有效的查明案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定罪量刑的重要前提和依据之一。被害人如果出庭作证不仅对于案件的事实查清、犯罪活动的打击有帮助,被害人的权益的合法保护;同时对于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如何有效地促进司法的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目前社会存在着许多被害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巨大影响,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

  一、刑事被害人出庭的现状

  在我国,被害人不出庭现象已经屡见不鲜。2009年6月至2010年2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方法审理案件共160件232人,在这些案件当中,有被害人出庭的案件共32件,出庭率仅仅为20%。 据一项调查显示,不到18%的受害者将会在是审判过程中出现,其中15%的受害者将准备一份书面声明,而仅仅只有9%的受害者将被允许向法庭做口头的陈述。而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分析概括为如下几个原因:

  一是被害人自身的原因。并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愿意向法官进行陈述,一些受害者甚至不想与司法机关有任何接触。被害人认为出席公开审判将带来心理上的负担,而比较期待检察官能为自己代言。“李某强奸案”案中被害人杨某认为出庭审判,出庭作证、质证需要她不得不多次反复回忆,陈述其被害经历,从而加深她的心理创伤,引起精神上的二次伤害,将带来严重的心理负担。

  二是传统诉讼观念的束缚。基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和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往往被害人不愿出庭,落人口实。而且在许多与性有关的犯罪中,被害人甚至认为出庭乃是一种羞辱。古人云:“朝里没人末做官,朝里没人末做告状。”的思想,传统的“厌讼”或是“耻讼”等传统儒家的文化的影响,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公民对于出庭作证的接受以及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甚至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更加的不愿意去出庭作证,逐渐的形成了一种社会的风气及行为的习惯。许多性侵案件被害人都拒绝出庭作证,他们认为出庭作证就必须要面对社会舆论,被侵害是一种耻辱,把自己的不幸公之于并在众人眼中留下污点是羞辱的。例如在 2007年4月间,我国台湾地区某纪姓女子遭到网友性侵害 , 她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 因为拒绝出庭作证把而迫卧轨自杀。被害人纪某遗书中写到觉得要出庭面对自己所遭受的耻辱难以承受,更害怕群众的目光。

  三是证人保障制度的缺失。在我国2007年震惊全国、骇人听闻的贵州威宁“教师强迫学生卖淫案”,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并没有采取任何特殊措施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情况下,安排了多名的未成年被害学生出庭向法庭作证,迫使许多家长不得不将其孩子(被害学生)带离当地生活。未成年人被害人需要特殊保护。如果回忆案件中涉及性虐待、隐私及尴尬的细节,若直接让未成年人被害人与被告人面对面交叉询问,身心将受到更大的创伤;并且拥挤的法庭中难忘的气氛可能会让被害人留下心理阴影,作证的准确度下降。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