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安徽省宣城市某法院处理这样一起案件: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A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滥用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隐瞒真相捏造事实承诺高息大量向他人借款,在支付一段时间利息后,无力偿还本息,最终因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要求A某返还扣除已支付利息后的借款本金。后其所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大量出借人向公司申报债权,并要求按照约定的利息偿还本息。 该案件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A利用公司名义借的钱能否纳入破产债权? 民刑交叉是一个较为宏观的概念,不仅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定罪量刑的相互影响,也指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在相关案件之间的转合、衔接;狭义上民刑交叉是指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对同一法律事实进行法律判断时出现交叉,甚至出现在刑事和民事处置上存在重合的区域。按照责任聚合与责任竞合的交叉情况可将民刑交叉的情况主要分为二种即事实牵连型竞合与事实竞合型竞合[1],其中事实牵连是指法律事实的某些要素重合,如犯罪动机、犯罪危害结果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牵连;事实竞合是指针对某一相同的法律事实既要刑事法律定罪量刑,有需要进行民事法律判断,即两种法律关系责任的竞合,本文所探讨的破产程序中的涉刑债权审核就是对已经在刑法上认定为犯罪危害结果再进行民法意义上的质与量的审核。 一、申报债权条件 关于公司高管涉嫌刑事犯罪且致使公司对外负有债务,该债务是否符合申破产报债权的问题上有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破产债务。首先,破产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钱或者以金钱评价的支付义务,而支付义务的前提是破产企业享有了相关权益或者获得了相应的权利。从本案来看破产企业并未因A某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获得任何的权益和权利。其次,应当尊重刑事判决书的既判力,该部分债务既已由刑事判决书确认了由被告人A某偿还,如果仍然确认该债务系破产债务参与分配就有可能出现同一债务反复偿还的情况,显然是有违公平原则。再次,如果将该债权确认为破产债权而参与分配,那么对基于民法上的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其他法律上的发生的债权是不公平的。如果不让被告人A某偿还借款的本息,那么可能会使得被告人A某因其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而获益,这也是明显违背法律精神的。[2]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A某虽然没有盗窃、盗用公章,但其行为也根本上违背了破产企业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侵害了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其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人A某承担。 |